信用管理业的产生是一种必然 商业社会是一个讲求分工和效率的社会,它通常是用有限的资源去争取最大的回报。在这个社会里,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以外的渠道,在权衡时间、人力、物力等资源的同时,利用信用管理业提供的服务,以一个新的途径去讨回他们应有的权益。所以,在这个开放型的自由市场经济环境下,信用管理以其传统内涵和新兴的形态走进市场,在香港得以快速和广泛的发展。随着商业环境的不断变化,信用管理业所提供的服务配合客户的需求不断地演进。
香港的信用管理业大致可分为银行财务系统和商业系统两大块。银行财务系统的债务人为个人或公司在使用过此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后而没有按协议还款的客户,例如私人借贷(分期付款、循环贷款、备用信贷等),按揭服务(楼盘、汽车、生产设备等)及其他银行服务。商业系统的债权及债务人为银行和财务公司系统以外的个人或企业,债务背景比较多样化,债务人大多数因为没有履行或违反买卖协议中的条款而引起债务纠纷。
由稚嫩到成熟的发展过程 香港信用管理业的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在70—80年代,这个时期的业者大多数规模较小,客户的层面也比较狭窄。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业界对法律的认知和自身的操守都没有准则,业者来自不同阶层,良莠不齐。而来自社会的监察和政府的态度也较为宽松,只要没有触犯法律,都有生存的空间。但随着香港经济的腾飞,金融体系市场蓬勃的发展,不同的信贷产品纷纷问世,为信用管理业进入第二阶段铺设了一条坦途。
进入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期,
信用管理市场开始成熟,市场的潜力和空间吸引了一些投资者,一些有银行催收经验的人员开设了专门为银行体系催收欠款的专业公司。许多银行在衡量过人力、物力和时间的因素后,也摒弃了以法律诉讼的手段来催收的方法,特别是小额的欠款,改以信用管理公司代为效劳。由于这时的业者都受过正统的管理和参与过银行实际工作,所以绩效很快被客户肯定,与此同时管理不善和能力不佳的公司也逐渐被市场淘汰。
90年代中期,由于监管和法律的缺陷,信用管理公司开始遍地开花。客户的层面开始扩大至财务公司及一些商业机构,业者的规模也逐步扩大,一般是10—100多人不等。原来银行的呆坏账到欠款期的,90—180天以上才交给信用管理公司,但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欠款期下降至30-60天,就可以交给信用管理公司。
在缺乏监管以及信用管理公司良莠不齐的情况下,特别是商业系统方面,许多打着合法催收公司旗号的小型公司,以不合法的手段,使用如黑社会电影的手法追讨或诈骗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款项,对合法的信用管理公司造成许多负面的影响。债务人对银行雇佣催收公司的方法开始有所质疑,而银行及财务系统的客户也考虑到企业形象和信誉的重要性,所以决定制订一些守则供信用管理公司参考。
发展到后期,香港的金融管理局和银行工会赋予那些领有银行牌照的银行或财务机构监管信用管理公司的权利。而保护私隐条例的诞生、大众传播媒界的广泛讨论以及警务处和廉政公署对债务人投诉的处理,又将整个信用管理业推向了一个较高的层次,众多信用管理公司纷纷加入了一些国际性催收业协会,从此以专业的形象面向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