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看来,对循规守矩的老百姓来说,在征信国度里生活,不但隐私权可以得到保障,而且知情权和质疑权也能充分享受。信用是一种优良的、可再生的、可重复利用的资源。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就意味着拥有支配较多财富的可能。
征信业务发展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形成行业的征信业务仍呈现快速发展趋势。
从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初,西方各国完成工业革命的时期,专门从事征信的机构应运而生。二战以来,征信所业务快速发展,经济活跃,信用增加,带动了征信所业务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征信所达到2000至3000家。
上世纪50年代,欧洲开始相继出现了一些由中央银行或金融管理部门建立的征信机构,被称为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据世界银行的统计,1960年到1980年间,共有22个国家建立了公共信用调查机构。
20世纪90年代以来,建立征信公司的国家越来越多。
在世界银行调查的30个有公共征信机构的国家中,有14个国家的公共征信机构是在1990—2000年期间建立的;在对全球50个私人征信公司的调查显示,大约有半数的机构是1989年以后开设的。
纵观各国征信发展的历史与现状,其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相关法律成为普遍征信活动准则。目前先进的征信国家都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征信业务,以调整这些复杂的关系,消除障碍,信息共享。
(二)建有覆盖全国的征信主干系统。征信先进国家都建有全国范围的征信系统。美国有几家特大征信公司,围绕大公司还有2000多家小的征信公司,大小结合已经形成了合理的机构结构。
(三)现代电子技术和通讯技术在征信活动中广泛应用。
目前的征信公司,一般都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大型数据中心,以保证迅速、高质量地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迅速传递。
(四)征信产品向高端化发展。目前各征信公司在处理大量数据的基础上,运用各种先进的计算技术对贷款人进行信用评分。围绕评分,又出现诸如贷款决策系统,风险预警系统,市场营销服务。
(五)征信行业集中度迅速提高,全球化趋势明显。
从20世纪90年代早期开始,国外征信机构已经出现跨国界、集中化发展趋势。
征信体系是由一整套征信制度和方法,以及征信主体、手段和产品构成。它是与征信有关的业务和活动的总称。
征信法律体系是构造征信“大厦”的基石,它搭建了征信体系的框架。征信法律体系的建立可以保证征信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有效性和有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