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的对外贸易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外商利用中国吸引外资的迫切性,损害中国外贸企业的利益,突出表现为中国外贸企业出现大量逾期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问题。为了规避外贸中的信用风险,外经贸部决定将国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服务引人中国,首先由外经贸部计算中心与国外著名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合作,为中国的外贸企业提供其海外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服务,这对我国外贸企业更好地了解海外企业的资信状况,减少外贸交易中的各种信用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
自1990年以来,外经贸部计算中心在与国外著名资信调查公司合作的基础上,开始向海外客户提供中国企业的资信调查报告,中国的企业资信调查征信服务开始起步。1992年底,中国第一家专业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民营企业,北京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这标志着中国的企业资信调查服务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在商业征信服务领域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即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开始由政府驱动向市场驱动转变。此后,国内又陆续成立了一些从事企业资信调查服务的专业性公司,形成了企业资信调查行业新的竞争格局。
和绝大部分以政府为主导的投资领域不同的是,中国征信业的投资多为民间色彩。原国家经贸委2001年在给国务院的《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建立中小企业社会化信用体系有关问题的报告》中显示,我国的征信行业诞生于90年代。经过近10年的发展,目前已拥有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咨询及风险管理等各类信用中介100多家。这些中介机构大都是自发形成,资金及市场规模普遍不大(年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5家)。其中,新华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首信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华安商业信用风险管理公司、联合资信评估公司、浙江安博尔和信用中国CCN86.com等都是发展较快、知名度较高的公司。除了上述民营征信公司外,一些外资、合资的征信机构也登陆国内市场,如邓百氏、Transunion等。此外,一些有地方政府背景的征信公司也开始设立,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截至到2003年,在我国大陆从事征信业的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大约有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大约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大约有400家左右。有文献表明,这里的统计是保守的。事实上,一些规模很小(包括一些市县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信用公司)的信用评级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管理公司的数量相当可观。
从目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运行状况看,其服务市场规模偏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难以发挥对信用行为的奖惩作用。信用中介往往容易受到政府和业务对象要求的影响,运作不规范,业务稳定性差;而由于信用信息的使用缺乏明确规范,中介机构利用非市场因素开展不适当竞争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而邓白氏、全联(Transunion)、穆迪、标准普尔、菲奇等国外信用中介巨头都有自己强大的商业数据库,在数据库里有上千万甚至上亿条企业或个人信息,每天发出上百万份信用报告,能提供几种或十几种信用评级或调查咨询报告,满足不同的需求者;其客户也已经扩张到整个世界。并且,这些企业有很强的信用产品的制造能力,并不断进行信用产品创新。总起来说,我国信用中介机构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都还远远不够,其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信息的垄断与分割
在整个征信业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如何获得真实可靠信息,而且这些信息的获得具有可持续性,即随着信息载体(个人和企业)的变化,信息被不断更新(update)。显然,这是一个庞大的工程。来自国外征信业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征信行业能否健康迅速发展,关键在于能够反映该国居民和企业资信方面的信息是否“透明”,征信公司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手段获取这些信息。不幸的是,我国征信业的发展首先在获得信息的环节上遇到了体制障碍。
拥有强大的数据库,形成自己完整的信用记录,是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的基础。事实上,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中,信息的分割与垄断,已经构成了征信业发展的巨大障碍。目前,除个别小范围的试点地区和企业外,信用中介机构很难从有关部门得到所需的征信数据。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社会信用信息不透明,很多的信用中介机构没有自己的信用资料数据库,即使建有数据库的那些公司,其数据库的规模也普遍偏小,信用信息也不完整。从而信用中介机构很难开展正常的业务,无法对企业或个人的信用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评估。
事实上,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一些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已经投入了大量的经费用于各自系统的数据库建设。例如,工商局的“企业行为警示系统”、税务部门的“信用等级信息系统”、银行部门建立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系统”等等。此外,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和公安部门也都有自己的数据库。现在的问题是,我国缺少足够的法律让这些掌握信息的部门与社会分享他们的数据。相反,现有的法律体系还在很大程度阻止了信息的共享。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的规定制约了商业银行向征信公司开放客户信用数据。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征信公司信用数据的收集与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