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模式”的创造者们为今后的发展勾画出一副蓝图
首先,在社会联合征信服务系统建设上,到2005年,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覆盖范围将从目前的5个领域(信用卡、消费信贷、大学生助学贷款、注册会计师、个人租赁)扩大到10个左右,建立自愿负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提供失信当事人负面信用信息的便利渠道;个人信用产品种类从目前的2种(个人信用报告、个人信用评分)增加到5个左右,查询量从目前的每日4000份增加到10000份左右。2003年,政府部门监管过程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和依法可公开信息,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中归集、加工和使用,形成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更新维护机制;2004年,企业信用信息将社会化采集、发布;2005年,企业信用产品形成一定市场规模。
其次,为推动信用管理和社会诚信活动,现已建立信用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的部门或行业,从目前的6个(合同、纳税、技监、企业贷款、海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扩大到10个左右;到 2005年,主要经济领域、要素市场和50%以上的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开展信用管理服务和建立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用数据及时纳入联合征信系统及将有关信用记录按规定移交市档案馆。
如上所述,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是上海市政府和人民银行支持,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的全国第一个信用体系试点。目前该公司雄心勃勃,据公司高层人士表示,“银联模式”是他们追寻的目标,即学习银联,把上海资信做成覆盖全国的信用公司。毫无疑问,在上海征信业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对此,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高层人士感触颇深。“投入几千万元搞一个庞大的数据库,对于一些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而言,在资金上肯定不成问题,但在权威性上差距就会很大;缺乏政府支持,在从内地主要商业银行及工商、海关等部门获取资料时,一定会遇到很大的阻力。”如果没有强大的政府背景作支撑,在建立数据库时很难实现如此规模的覆盖面,并始终保持资料来源的稳定性,以及时对个人信用资料作追踪更新。这就是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根据自己的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由政府做背景支撑,组建具有地区行业垄断的资信公司的做法也被征信业的同行们称之为“上海模式”。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也显示,它的出资人来自上海市信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中心、上海市中汇金融外汇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隶平实业有限公司,他们原本大多就是具有政府背景的公司。公司成立之初,上海市人民银行发文,要求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必须向上海资信提供上海市个人信用档案的信息数据,各商业银行的信贷评估报告必须使用上海资信的信用报告。
2、“上海模式”的示范效应
建立起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是新一届中央政府认定的今后几年的工作重点。受“上海模式”的启发,一些省份也在建设信用体系的尝试上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据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人士透露,一段时期来,他们接待的地方政府的参观团络绎不绝。
目前一些省份出现的征信公司在很大程度上似乎就是“上海模式”的克隆。例如,“深圳模式”和“浙江模式”也都是由地方政府组织推动,人民银行协作,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会员单位参加,建立了地域性的企业与个人信用征集和信用评级体系。在这个信用体系中,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按信息征集的内容,定期将信息数据通过信息中介机构形成公共信息数据库,然后由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向成员单位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模式”的示范效应已经超出了省级政府的范围。一些地市级政府,甚至县级政府也对此表示出浓厚的兴趣,似乎只要政府干预,投入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就可以建立起相应的信用评级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管理公司。多方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的现象已经开始显现。目前,一些城市和地方,或由政府或由企业或由社会团体纷纷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和技术平台。但由于方案设计时未能把握数据库建设的内在要求,一些方案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地方还把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作为抓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绩工程盲目上马,结果,只是重复建设了政务信息发布查询窗口。
3、“上海模式”的延伸:中央集权下的征信业
对“上海模式”持肯定态度的人们认为,这一模式给出的政策含义就是:没有政府的背景,征信业不可能发展。因为征信涉及的范围广、部门多。完全由民营企业以类似美国的纯商业模式来操办在中国目前的条件下是不太现实的,因为没有哪家企业有能力协调社会的各个部门有效地提供信息。中国具有的最大优势是政府具有权威,可以统筹全面规划,借助行政干预手段强行实施,保证及时从各业搜集数据的完整性,这是统一高效率的进行全国征信工作的基础。在现实条件下由政府推动征信的另一好处是权威和可信性,企业和个人可以相信其可靠性,保证隐私和消费权益不受侵犯。这是目前中国民营企业尚无法保证做到的。
在谈到具体实施方案时,支持“上海模式”的人们认为人民银行应是征信工作的重要参与者。这不仅因为其权威性和领导作用,也由于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的大部分源于银行。其他部门如公安(社会不良记录)、法院、税务、海关(走私记录)、财政部门、国家统计局、工商管理局、保险、消费、电信、票据等的信息虽然也重要,但不占多数。主张以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信用体系的观点进一步指出,为协调各部门配合人民银行的工作,应以国务院(总理)或成立国务院信用委员会的名义下达强有力的行政指令,以加快和统一在各部门信息征集的进程。否则,只以人民银行与各部门进行对等协调的话,有可能会遇到各部门之间互相扯皮的现象,延误整个征信工作的进程。显然,这是一种中央集权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