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导中央集权做法的观点也考虑到了集权可能带来的缺陷,这就是可能导致的官僚,服务差,政策不灵活,管理僵化。因此,他们认为从长远角度来讲,当市场逐步发育成熟,应尽快实施征信服务由事业到企业的转化。原因是在征信工作的初期,强有力的行政干预能促成基础的奠定。当数据集中完毕(数据集中地也可不限于一个,如北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西部各设立一个征信数据中心,便于以后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架子搭起来后,满足客户的需求,提供优质灵活的服务将成为征信工作的中心。在这时候,征信企业的运作(征信企业在市场机制下可能会有数个,以防止垄断)以及相应配套的信用管理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调查公司等会更加适应市场的要求,征信作为企业来说具有巨大的市场和赢利潜力。如以企业运作模式,不仅能自负盈亏,收回国家在征信工作初期的投资,还能创造极大的利润,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在市场竞争环境下,充分发挥企业灵活的优势,发展和改造自身,不断地谋求进步以满足企业和消费者的各种需求,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讨论是经济学中一个永恒的话题。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观念相比,经过数十年市场化改革后的中国,人们对政府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参与市场已经有了完全不同的价值判断。在我国征信业选择自己发展的关键时刻,尽管很多地方政府都倾向于学习“上海模式”,上海资信有限公司的人士也一再强调目前环境下如果没有政府介入,信用公司将无法生存,但相当多的业内人士和学者还是有完全不同的观点。对“上海模式”提出置疑的人士认为,虽然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政府介入、推动,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直接介入征信业的经营。相反,政府的介入只能是制订“游戏规则”。
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的作用不是直接参与信用管理公司的经营,而是建立起一种协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政府垄断征信市场的做法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政府有时还会涉及相关利益,难免有偏见,无法承担中介服务的责任,而且效率低。事实上,从欧美和亚洲地区著名的信用管理公司来看,绝大多数公司一直都采取民营方式。法国国营色彩很浓的征信数据库也已经被英国的私人公司收购。信用管理公司采取民营方式是不容质疑的。因为市场的竞争,客户的选择会迫使民营公司拿出中性的,无偏见的信用报告,它们为客户提供信用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它们在市场上的生存问题。
五、民间的担心:裁判T场踢球
2002年,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总共16个部委参加,起草了一份《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报送国务院有关部门。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是规范“谁来征信、如何征信、谁来监督”等有关问题。然而,条例的内容使得一些现有的征信公司感到失望。例如,《征信管理条例》设置的门槛太高,据说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00万元;从事自然人征信业务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亿元;此外,《征信管理条例》还将对于征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自然人不得从事征信业务活动等等。
民间人士认为,这个“条例”的立足点并非解决征信企业急需解决的数据来源问题,而演变成了一个“征信企业管理条例”。随后,在获悉中国人民银行酝酿成立征信管理局时,征信公司的民间人士对即将出现的征信管理体制更是感到不安。民间信用公司的忧虑是:新的管理框架可能带来信用资源的垄断,并形成信用市场“诸侯割据”的局面。
国内几家著名的民间征信公司已经将他们的反对意见反馈给了政府。这些意见认为,《征信管理条例》中有些规定违背了企业征信行业的运作规则,一旦出台,很可能把这个产业管死,而且会直接影响中国市场交易与国际贸易的安全。他们指出中国征信业发展十几年来,90%以上的信用公司是私人企业、外资企业或多种成分的合资企业,目前全国企业征信市场的销售额还不到1亿元,与国际上年营业收入动辄10亿美元的大型征信公司相比,规模相差甚远。政府用提高“注册门槛”的方式,剥夺现有企业的经营权、财产权是不合理的。而且,这种高门槛完全没有必要,是对资源配置的浪费。以“保证征信机构有足够的经营能力”为由,强迫企业追加注册资本,不仅违背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原则,而且会造成垄断性经营,打压民间投资,对初期的征信市场发育不利。高门槛有违反垄断原则。国家正在通过分拆、重组等方式打破行业垄断(如电信、民航、电力等),而中国的征信行业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成功地发展了十几年,却突然要通过设立“注册门槛”的方式取消市场竞争,建立行业垄断,让人不能理解。至于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往往是由几家征信机构垄断征信市场”的观点,来支持高门槛的做法,民间征信业大不以为然。他们争辩说,征信业在国外有170余年的历史,这种垄断是自由竞争的结果,而不是政府通过法律规定消灭大部分企业、扶植少部分企业制造出来的。即便是今天 3家垄断的美国消费信用数据市场,仍有几百家消费信用报告公司在“拾遗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