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国家标准怎么制订?陈玉忠介绍,目前大的原则是政府引导,国家层面的
社会公益性的东西必须由国家和政府引导。制订的主体是所有相关行业的企业,包括政府部门、研究机构、消费者都要参与到相关的标准制定中来。
陈玉忠还认为,目前一直在喊立法,然而立法过程很长。国家法规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可以以标准为依据。这是国际上的惯例,中国也可以这样做。
政府机制:央行不理省市 尽管法理和技术的基础都不完善,这并不能阻止一些部门和地方探索联合征信的步伐。
据了解,在省政府的努力下,安徽、海南等省成立了联合征信机构。2005年末,安徽省颁布了《安徽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依据该办法成立了联合征信机构。差不多同时,海南省颁布了《海南省征信和信用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并成立了海南省公共征信机构和信用活动综合监督管理机构。
在省政府强大的行政压力下,这些省份信用资源得到了整合,特别是非金融的信用资源。这种方式为不少业内人士看好。行政方式优势明显,能快速把管辖权内的信息整合在一起。劣势也很明显,对于权力范围之外的部门和资源,就无能为力。正如陈新年所言,央行主导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没有地方政府掌握的非银行信息,地方政府主导的区域联合征信最缺少的是银行信息。
陈新年认为,现在银行是整个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主要使用方,怎么处理银行的征信系统和省联合征信系统的关系,以及怎么处理银行系统和已经存在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展的关系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市场机制:有需求无供给缺市场
在信用体系完善的发达国家,是怎么解决类似问题的?美国是信用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建立了以市场为基础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数据是一个供需两望的市场,征信公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数据。也有各种类型的数据公司,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数据,在市场上出售。
在国内,各个
同业信息系统的信用数据,是该系统的行政部门在行政管理或执法过程中获得的。如果拿这些数据在市场上销售,政府部门担心,会导致不必要的风险。首先,这些数据的所有权属于谁,政府部门还是信用信息的主体?谁有权销售这些数据,销售所得该归谁所有?如何保证销售后的数据会被合理使用,如何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企业的商业秘密?这导致掌握数据的政府部门不敢出售数据,需要数据的征信机构又没有正常的途径获得数据。难怪,央行把个人征信系统定义为非盈利性的,查询免费。
俗话说,天上不掉免费的馅饼。免费不意味着可以满足要求。根据从中央银行发布的消息看,央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就像记事本一样,如实记录客户原始的信用信息,不加任何主观判断,对后期的增值服务没有涉及。而且只是提供银行之间的查询服务。
与此同时,征信公司没有合适的途径获得数据。陈新年认为,下一步应该有一个方案,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央行个人征信系统跟外部的系统进行合作。
同业征信体系
主导部门 所建信用体系
人民银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国家工商总局 金信工程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税收信用体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国家质检总局 质检信用体系
建设部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商务部 外贸企业信用体系
旅游局 旅游诚信体系
科学技术部 科技信用体系 来源:中国计算机报 信用中国 编辑:余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