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文 提 要
在中国长期高速的经济增长率背后存在颇多的隐患,其中最大的就是国内消费不足。解决消费不足的办法有很多,而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鼓励、引导消费,则是在制度层面上最根本的方法。现阶段,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就是“征信”。在征信活动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一个原则从整体上来指导和规范征信活动,这个原则就是诚信原则。本文就是从征信制度的各个角度出发,论述了诚信原则在征信中的可行性、必要性、具体作用以及实现方式。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growth rate of China for long period, there are also plenty of problems, among which the biggest one is so-called “Underconsumption”. This problem can be settled by diverse ways. But in my opinion, the vital institutional access to stimulate consumption is to establish the credit system for the general public. Now the key word in the credit system is “Credit Investigation”. However, Credit Investigation is not only a simple activity, but composes of series of activities, in which numerous legal issues exists. So that Credit Investigation needs a principle which is called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to regulate its whole processes. This article discusses in various aspects the availability, the necessity, the influence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关键词:诚信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 信用 征信 征信制度
导语
车水马龙,高楼林立,今日中国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或许,我们早已习惯于每年百分之十的经济增长率以及随之而来的西方经济学家们的惊呼,但是近期学者们对于高增长率背后隐患的思考,却着实令人不敢大意。例如房地产市场的巨大泡沫,出口依赖程度过高以及伴随而来的反倾销、反补贴国际贸易纠纷不断。而这一切问题都根源于国内的消费不足。
消费不足长久以来一直是困扰中国经济发展的问题。它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作为一名法学学生,关注的主要是制度层面上的原因,而在信用的缺失、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可以说是消费不足最重要的制度因素。因此,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就成为引导消费、鼓励消费的至关重要一项的制度措施。
所谓的社会信用体系,也可称为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它是一种社会制度,具体作用于一国的市场规范,它旨在建立一个适应信用建议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向信用经济方向转变,即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向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健康转变。” 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信用管理体系是中心。根据国外信用体系的理论和实践,评价一国信用体系发展水平的综合性指标就是该国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成熟程度。在信用管理中的核心概念就是“征信”。
一、信用征信
(一)概念
征信一词来源于英语Credit Checking ,Credit Investigation,以及《左传》的相关叙述 。其基本意思是:征求他人或是验证信用,使授信方能够比较充分地了解信用申请方的履约能力,以降低风险。 征信不是一个单一的行为,它是由一系列过程构成的,具体包括对征信数据的采集、核实、加工、交易等过程。
征信活动有如下的特点:第一、信用征信的核心内容是信用信息;第二、信用征信必须要由专门的征信机构来进行;第三、信用征信活动必须要依据法律进行。
(二)理论基础
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科斯把交易费用定义为运用市场机制的费用,其中包括人们在市场上搜寻有关的价格信息、为了达成交易进行谈判和签约,以及监督合约执行等活动所花费的费用。由于市场上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现象,因此,交易的过程很容易导致“事前”的逆向选择和“事后”的道德风险问题发生。在经济学上,要减少逆向选择,就必须要减少不同角色的信息量差。
信息传播学上也有所谓的“信道”。信息传播过程可以简单地描述为:信源→信道→信宿,在一个简单的授信过程中对应的存在着作为信源、信道、信宿的企业、征信系统和银行。企业与银行由于利益冲突和能力限制,不可能自觉得共享信息,所以减少两者信息量差的任务就必须由作为信道的征信系统来完成,而这也正是其存在的理由。
所以征信的实质就是共享信息,减少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量差,引导理性的市场行为。
(三)具体内容
征信不仅包括多个过程,还涉及许多法律关系:
第一、信用交易法律关系。其主体是征信体系中的被征信人和信用产品的使用方。信用交易关系,虽不是征信系统的组成部分,但是它是整个征信得以产生并为之服务的基础关系。
第二、征信法律关系。征信法律关系是指因信用信息的采集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提供方,对象是信用信息,内容是征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征信法律关系是征信系统中的核心内容。
第三、信用产品交易法律关系。信用交易法律关系信用信息产品的买卖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其主体是征信机构和信用信息使用方,对象也是信用信息,内容是征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信用产品的交易,是征信系统的终端,它是整个征信活动的最后环节。
第四、征信监督法律关系。征信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征信行业协会和职能部门(如政府监督部门、金融监督部门和证券监督部门)。信用征信活动涉及广泛的信息,对信用征信的监督管理是征信系统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四)实践:
根据各国信用经济的发展程度,大体上可以把世界各国分为征信国家和非征信国家。所谓的征信国家,一般是指信用意识发达,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健全,有普及全国的信誉且公正的征信服务的国家。而非征信国家就是指那些尚未或正在建设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信用服务行业不够普及的国家 。征信国家都建立完备而有各国特色的征信系统,概括来说主要有美国、欧洲两种模式:
第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化征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完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机构,没有公共的信用调查机构。在业务范围上有明确的界限:邓白氏公司占据了企业资信调查的绝大多数份额;消费者信用报告主要由三大信用服务机构——艾可飞、益百利和环联提供;在资信评级行业,目前美国主要有穆迪公司、标准普尔公司、菲奇公司和达夫公司。
第二、是以欧洲国家为代表的公共征信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并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服务。其信息的获得是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的公共信用登记系统。按照对等的原则,信用数据也只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向社会其他需求方提供。
中国虽然没有建立起自己完整的征信系统,但是近年来在理论和实务上都有很大的突破。在理论上,大多学者都设计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征信系统 ;在征信实践中,北京、上海、深圳等地方政府都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征信管理法规 ,初步勾勒出了我国征信系统的大致轮廓。以下的论述都是以此三地的制度作为基础展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