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诚信原则的实现
诚信原则在征信制度的实现有两条途径。一是征信机构的内部控制,二是外部监督。主要就是靠国家相关监管部门以及相关监管法律的完善。在我国,后者尤其做的不足,监管部门不明确,多头监管的现象极为严重,现在主要监管部门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甚至还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证监会很会在某些方面进行监管。所以要在征信制度中实现诚信原则,我们就必须理清头绪,统一监管。
(一)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征信机构内部规章和规范,具体可以参照公司的内部控制进行设置。在设置内部控制机制的时候,主要注意以下的几个方面:第一、信用信息的采集过程中,要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侵犯私取利; 第二、信用信息的加工过程,应实现透明化,接受被征信人甚至是全社会的监督;第三、信用信息产品的交易过程,要切实做到为被征信人保密,防止对其隐私不合理透露。
做到以上的三点,就为实现诚信原则提供内部的保障,但是要彻底的实现诚信原则,还需要外部的监督作为支持。
(二)外部监督
征信制度外部监督,主要依靠的是国家相关监管部门以及相关监管法律的完善。在我国,这点尤其做的不足,最突出的问题是监管部门不明确,多头监管的现象极为严重。
在选择征信市场监管主体问题上, 目前有两种倾向: 一是选择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中央部委之一, 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 理由是这些部门都已开展了一些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工作, 有的成绩还较为显著; 二是成立国务院领导下的信用管理的权威机构, 如国家信用管理局, 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做出统一规划, 对信用服务行业进行统一管理,理由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复杂性使任何一个政府职能部门都无法完成全面协调和总体规划的任务,此外, 政策的连续性和没有部门利益的独立性也是设立新机构的一个理由 。占多数的意见是前者。
但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之间进行选择,却是进退维谷。首先,人民银行在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取得了公认的成绩,其全国企业信贷信用登记系统和相应的数据中心现已覆盖境内所有金融机构, 成为目前中国最大的信用数据库。在上海和深圳, 当地政府和人行分行已联合成立以各商业银行为股东的股份制信用公司。然而,2001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即现在的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尝试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和公布制度。另外,国家商务部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已开始积极筹建我国企业的商业信用体系,并表示将于近期有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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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学初 中国人民大学 信用中国 编辑: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