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 源手左传:“君子之言, 信而有征, 故怨远于其身”, 其义中含有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的意思。企业征信即企业资信调查, 是指由专业化的信用管理或服务机构对有关企业资信状况进行系统地调查与评估, 并按照市场化原则向社会开放征信资料和数据、提供信用报告。企业征信业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完善市场体系、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西方各国企业征信模式 国外的企业征信业已经有170 多年的历史, 并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规则体系。这些国家的企业征信模式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 中央信贷登记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制度。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主要采取这种方式。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是由政府出资, 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网络系统, 征信加工的信息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 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企业征信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直接隶属于央行。征信机构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信贷信息登记。
第二种: 银商联合模式。由银行协会建立的会
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
企业征信制度。日本是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例如, 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盈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 负责对消费者个人或企业进行征信, 会员银行可以共享其中的信息。
第三种: 市场化商业模式。完全市场化商业运行的企业征信制度。美国的商业性征信企业、追账公司等是一种典型表现, 它们都是从盈利目的出发, 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美国目前形成了由邓白氏集团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企业征信体系。这些公司具有鲜明的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并在长期的实践中创造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能够提供各种信用产品的有偿服务, 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账追收等等, 并不断进行信用服务的创新。
二、我国企业征信模式选择 我国目前还属于非征信国家,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长期发展中积累的经验, 建立我国的信用制度和企业征信模式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综合考虑中国目前的信用状况, 中国的征信制度建设比较适合采用以政府和中央银行为主导, 以民间投资为主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联合征信模式。其理由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 企业征信制度的建立不能完全依靠纯粹的市场化运作。因为市场力量的作用相对较慢, 并且在国外机构的压力下, 国内的相关行业很难发展起来。另外, 如果大量的企业征信数据为国外征信机构所掌握, 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颇为不利。因此, 在企业征信制度建设过程中, 政府应积极推动并发挥主导作用, 以较短的时间和较低的成本, 使企业征信服务系统能自行运营和发展。
2.只有在政府和中央银行的支持下, 作为第二方的中介机构———资信公司, 才能有效地征集、整合信用资料, 形成信用档案信息数据库, 为金融机构或其他需求者提供便当的信息服务, 以适应中国未来市场开展对信用信息的需求。
3.采用民间投资为主体的模式, 就可以有效解决政府的财力有限这一难题, 还能使政府不必冒投资失败的风险。另外, 民间投资主体不会盲目建设,而是按照市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发展征信产品, 不会造成资源浪费。最为重要的一点是, 这种模式有助于形成征信市场的竞争机制, 在信用管理业者之间优胜劣汰, 有利于征信产品和服务的本地化。
三、建立我国企业征信模式的对策 1.培育独立的征信机构, 以市场化、商业化方式管理企业或
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国征信机构的发展应采取渐进式策略, 即结合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在政府和中央银行的支持下, 以商业性原则为指导, 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形式在条件成熟的大城市率先设立, 并以此为中心构建区域性辐射网络,最终实现构建全国性信用服务体系的目的。具体而言, 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 在有条件的地区, 由政府或中央银行牵头, 社会投资主体出资, 以
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资信公司, 并以此为中 心, 逐步构建覆盖本经济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第二, 在上一步的基础上, 引入竞争机制, 允许各经济区域的资信公司业务向其他地区渗透, 逐步实现区域性公司向全国性公司的转变。第三, 按照市场选择为主, 政府或中央银行选择为辅的原则, 构建全国性的信用体系, 进一步完善征信制度, 使中国尽快步入征信国家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