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要建立征信数据分类、代码、数据范围、报告形式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国家标准。信用数据的加工、存储、报告等应该有基本统一的标准, 这一方面有利于数据的组合利用, 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构建统一的检索平台, 也便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3. 有关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如工商、法院、税务、银行、学校、医院等单位共同支持征信企业的数据库建立, 并将其掌握的非机密数据向具有
经营资格的征信企业免费开放或收取部分费用, 从而形成企业联合征信的局面。
4.要由民间投资建立信用管理行业协会, 要求所有征信企业必须加入行业协会, 并履行相关义务。信用管理行业协会主要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发行关于信用研究、企业资信状况、信用教育等方面的出版物, 并建立网上出版物, 以促进全社会对信用的关注和投入。
5.积极扶持壮大民营征信机构, 使其成为我国征信行业的主要经营主体。我国已有民营征信机构发展的基础。到目前为止, 我国民营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已有安博尔等40 多家, 它们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展开竞争, 向社会提供客观、独立的信用报告, 并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规模的扩大, 对征信服务的需求量不断增加。要尽可能为民营征信机构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大力发展民营征信机构, 节省政府投资, 充分发挥民营征信机构更具独立性和公正性等优势。
6.完善信用评级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估准则、评估方法和管理办法。可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对企业采用三等九级制进行等级分类, 并进行评信, 使得信用评级成为各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的有效参考指标, 成为企业之间交往合作的试金石。通过信用评级, 促使企业更加重视自身信誉在市场经济中的价值。
7.必须建立和完善对失信的披露和惩罚制度。
首先, 要制作失信企业和个人的黑名单, 并以合法的形式向合法信用机构和用户披露其交易的不良信用记录, 使失信者名誉扫地并为之付出经济代价, 从而达到防范与震慑的双重效果; 其次, 要对失信者进行直接的经济处罚和间接的道德谴责, 要使其失信的成本远远高于其收益; 另外, 还要强化政府和各种相关机构对信用的监督和惩治力度, 使得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 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受到很大的制约。
8.加快有关企业征信方面的立法工作。参照其他国家有关信用立法的经验, 结合中国信用立法的现实情况, 中国在企业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一是修改或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进行惩罚; 二是尽快出台企业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 三是要修改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 使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能较迅速地进入法定程序, 例如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 应该明确商业银行取得信用数据的方式、数据处理和传播的限制, 何种数据可以开放, 如何开放等等; 四是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现行相关的立法, 尽快出台《信用信息公开法》、《商业秘密法》、《隐私权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商业信用报告法》、《个人破产法》等信用新法案。
参考文献: 1.王艺等.信用知识干部读本[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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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萌.浅谈我国中小企业征信金融[J].金融与经济, 2004, ( 9) .
4.赵怀勇.我国企业征信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J].经济研究参考, 2002, ( 7) .
5.林健.从外国企业征信模式的利弊看我国征信模式的选择[J].经济纵横, 2003, ( 7) .作者:黄正新 信用中国编辑:余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