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虽然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基本建成,但到目前为止,该数据库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还比较单一,还停留在信用报告的简单查询上。如何用好这个数据库,开发多样化、多层次的征信产品,提升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和信贷业务经营水平,扩大信贷市场规模,已成为征信和信贷市场进一步发展面临的重大挑战。根据国际金融公司2004年对世界各国信贷市场的一项研究,征信制度每一项重大进展,例如从仅仅共享负面信息到同时共享正、负两方面信息,金融机构因此增加的放贷量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而信用信息指数每上升一步,将拉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9个百分点,生产率增长0.7个百分点。征信业在美欧等国家的发展已相当成熟,随着个人和中小企业信用评分等增值产品的开发、推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已从共享信用信息,发展到了共享信用风险管理手段和技巧的阶段。我国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按照国际最佳作法建立了良好的框架,如何充分利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积累起来的宝贵财富,开发各类增值产品,发挥基础数据库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贷市场发展和发展经济的推动作用,需要征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共同研究和努力。
二、继续营造良好的征信环境,确保征信业健康持续发展 首先是加强征信立法。立足国情,在征信实践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征信立法工作,为征信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这一直是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工作的重点。2005年人民银行3号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规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保护了个人合法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为更高层次的征信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同时,人民银行进行了大量征信立法理论研究工作,对征信立法的目的、原则、要调整的范围及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广泛征求了国内外专家的意见,目前正在修改完善代国务院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抓紧上报,争取早日发布实施。
其次是加强信贷征信市场的统筹规划。目前各国征信制度发展的大趋势是建立集中统一的信贷登记系统,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如果各地分散建设数据库,不仅很难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而且还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要"建立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与社会征信机构并存、服务各具特色的征信机构体系",全国范围信贷征信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建设好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管理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信贷征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利用其信用信息资源,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
第三是加强监管,培育、规范征信市场发展。没有有效的执法机制,法律规章的效力就会大打折扣。为此,人民银行将继续加强信贷征信市场的监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征信服务市场,促使征信机构合规经营,营造有序竞争和公平服务的征信环境。同时,积极扩大征信产品的使用范围,培育征信服务市场需求,建立有效机制,鼓励征信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在严格监管、完善制度、维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循序渐进、稳步适度地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
第四是加强征信宣传教育。企业和个人是征信数据的主体,也是征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征信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个人对征信制度的认知度并积极参与,是征信体系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经过近几年的努力,社会公众的征信理念初步形成,企业和个人遵纪守法、信守承诺、尊重合同、欠债还钱的意识大大提高。在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的一年多时间内,个人主动查询自己信用报告已近30万人次。18万户尚未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自愿建立了自己的信用档案,增强了透明度,拓宽了自身融资渠道。
今后,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人民银行将积极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配合,继续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征信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充分发挥授信机构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征信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授信机构是重要环节,发挥好授信机构作用,对征信体系建设至关重要。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数据质量,尽快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各有关机构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2005年第3号令要求,遵守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标准及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信用信息。数据质量是数据库的生命线,是征信体系建设成败的关键。数据质量的好坏体现在商业银行报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三方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国外同行常说"垃圾进垃圾出",报进什么样的数,就得到什么样的数。希望金融机构和其他授信机构领导高度重视数据质量问题,把提高数据质量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