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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征信授信征信与社会
苏宁副行长在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7-7-31 【◎在线投稿】
  二是认真做好异议处理工作,尽快建立灵活、高效的异议处理机制。异议处理工作对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非常关键。一方面,它帮助我们发现数据库中存在的错误,提高数据库质量;另外,是否有一个高效的异议处理机制,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影响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系统在普通百姓中的形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运行以来,社会舆论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和支持,这为征信的发展开了一个好头。但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如果没有一个高效的异议处理机制,它必然会影响到社会公众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系统的认同和支持程度,造成不必要的被动和麻烦。
  三是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培训,正确运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提供的信息。首先是要培训信贷员正确解读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其次是要培训信贷员按规定用途查询基础数据库,在审批贷款时查询必须得到借款人的书面授权;第三是要培训信贷员妥善回复拒绝的贷款申请,避免将拒贷的矛盾集中于基础数据库,给老百姓造成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黑名单"系统的印象。
  四是加强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用。与其它国家征信业的发展历程一样,我国征信服务水平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水平的提高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授信机构的需求,就是征信机构业务发展的动力,征信机构开发出新的产品,又能帮助授信机构提高信用风险管理和信贷业务管理水平。希望各家授信机构能与征信部门共同努力,推动征信增值产品的开发及其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和信贷业务管理中的应用,为扩大消费信贷、促进消费增长,改善经济结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共同努力。
  四、深刻领会《物权法》精神,推动动产担保融资业务的发展
  今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颁布了《物权法》,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进行质押融资,这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借此机会,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从当前我国企业融资结构看,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外源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而担保不足是限制企业融资的主要障碍。据调查估算,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而小企业只占5%,小企业贷款更需要担保支持。我国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开始通过保理、回购型转让等形式尝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据国际保理协会统计,世界各国平均而言,保理业务只占所有应收账款的2%,而该比例在中国不会超过1%。因此,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在中国有着很大的潜力和市场需求,《物权法》为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应收账款作为一种物的担保,具有不可占有且无形的特点,在实践中容易发生重复质押,影响债权人和其他第三人的权益。"登记"能有效公示权利的存在,客观记录出质登记的时间,使第三人能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各项权利,从而较好地控制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中存在的重复抵押风险。目前,我行正在积极筹建基于互联网的全国集中统一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计划于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时上线使用。希望各机构能深刻领会《物权法》关于动产担保的精神,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中国征信体系的发展任重而道远。我们不仅要依靠自己的力量,还要加强交流和合作,充分借鉴国际经验,拓展思路,博采众长。在这方面,我们得到了世界银行集团的大力支持,2004年分别在上海和北京联合举办了两次大规模的国际研讨会,其间又多次举办咨询和培训,在此,我们对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长期以来对我们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感谢!
  最后,预祝研讨会圆满成功!祝大家在天津身体健康、工作愉快!
  谢谢!
                                              央行  
                                        信用中国 编辑:陶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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