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信法规
征信法规是规范征信活动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各国经验看,征信法规的立法理念是保护数据主体的利益。个人征信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立法对个人数据提供适当的保护;企业征信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企业征信公司的资质认证,确保调查和评价过程的客观、公开和公平。
对个人征信而言,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一是合法采集数据;二是合法使用、提供数据;三是限制数据保存和使用时限;四是保证数据质量;五是征信公司必须采取必要手段,保证数据安全;六是违规处罚,即对征信机构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适当处罚;七是掌握数据的机构必须执行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征信机构
征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专门面向市场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开展业务方式和提供信息服务类别的不同,征信机构又主要分为信用信息登记机构、信用调查(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为信用风险管理提供其它专业服务的机构等。
(三)征信市场管理
征信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数据主体(即企业和个人)的利益而实施征信法规,并以此促进信息共享,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维护征信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征信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各国征信监管的重点对象是征信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一是市场准入,二是征信业务规范。
各国征信监管机构的设置有所不同,有专设机构的,也有由多个政府机构共同负责的,其中,各国中央银行在征信监管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除政府监管当局之外,征信市场管理的另一重要主体是征信行业自律组织,他们在征信业务规范、人员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四)征信宣传教育与市场培育
征信体系建设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培育征信市场。加强征信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让大家了解征信、提高信用意识,培育现代信用文化,促进企业和个人重视自己的信用记录,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虽然征信业在欧美等国已经有了上百年的历史,但对中国等大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和发展中国家而言,还是近二十多年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个人、企业、政府和整个社会对它的认知度都有待提高。加强征信宣传教育,培育征信用户,不仅关系到征信行业的发展,更关系到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在日益全球化的环境下保持竞争力的问题。
五、国外征信体系的发展
征信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最初是提供赊销服务的小业主之间交换欠债不还的客户名单,以避免继续提供赊销服务造成损失。之后,消费者个人信用的形式逐渐由商品赊销转向银行贷款,征信业逐渐演变成了为银行等信贷机构服务的专业化机构,共享的信息也从所谓的“黑名单”逐渐加入了借款人按时还款的正面信息,征信的作用也从惩戒性,逐渐转变成了惩戒与褒奖相结合的消费者个人积累信用财富的机制。上世纪四五十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征信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较完整的征信体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美国征信业的发展
美国的个人征信业起源于19世纪末,一百多年来,该行业在“充当为参与信用交易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信用信息的客观的第三方机构”的宗旨下不断顺应信贷市场发展的需要,发展到今天成为一个年销售28亿美元、就业人数2.2万人左右、日均查询200万次、每年提供10亿份信用报告、每月更新信息20亿条、覆盖1.9亿人口的行业。
美国个人征信业发展的特点表现为:个人征信行业是顺应信贷市场的需要由私营部门自发发展起来的,先发展后立法,立法的目的是解决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征信业的发展与个人信贷市场的发展相辅相承,互相促进;法律不直接限制数据采集范围;征信间接为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服务。
美国第一部直接针对个人征信的法律是1970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此外涉及征信业务的法律包括《信息自由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16项。
美国的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之间界线清晰,业务分别由不同的征信公司从事,企业征信机构主要收集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赊销、预付等形式形成的债务关系,以及其他有关企业经营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企业,而不是银行。
美国企业征信服务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由于美国根据评级机构的市场公信力、资金充足程度、人员素质、系统评估程序、内部监控程序等因素,对信用评级公司实施了严格的确认标准,因此,美国的信用评级公司一般也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接受。
(二)欧洲征信业的发展
欧洲的征信系统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各国中央银行管理,主要采集一定金额以上的银行信贷信息,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服务。另一部分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组成,主要是美国征信公司在欧洲业务的扩展,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