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美国相比,欧洲具有较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德国1970年订立了《个人数据保护法》,英国也于1970年通过了《消费信贷法》。1995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纲领》,这是欧盟第一个涉及个人征信的公共法律。
与个人征信相比,各国的法律对企业信用调查业务的管理较宽松,企业信用调查机构基本上都是私营性质的,但对企业信贷信息而言,主要是中央银行或银行业监管机构收集,目的是为满足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能的需要,同时服务于商业银行,私人征信机构一般无法得到企业的信贷数据。因为企业信贷数据往往属于商业秘密,也是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除非是监管当局的要求,作为贷款机构的商业银行是不会共享企业信用信息的。
六、我国征信体系建设
1932年6月,由当时的浙江实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5家银行共同发起筹建了“中国征信所”,这是我国第一家华资信用调查机构,其服务主要有两项:一是企业的历史和现状调查,二是经济和金融一般情况的调查。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传统的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的生产、交易主要依靠国家信用,银行的信贷统统按国家计划进行,征信需求消失了,征信业自然也烟消云散。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在我国也日渐发达。为适应现代信用交易发展的需要,我国的征信行业也从头再来。现阶段我国的征信机构大体上分为三类:一是国家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二是民间中资征信机构;三是已经进入我国的外资征信机构。
当前,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深,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已成为社会共识。中国人民银行正在积极推动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包括草拟征信法律法规、促进征信机构发展和规范运行、建设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工作都已经取得一定成效。
在企业征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通过政府投资建立数据库,将全国银行贷款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其中,于2002年实现全国联网运行,到2004年底,该系统收录全国借款企业435万户,人民币贷款余额15.3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83%,基本录入了金融机构全部企业贷款信息;系统月均查询量150万次。该系统在防范企业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十分突出,已成为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重要工具。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更好地发挥该系统的作用,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开展了系统升级的业务需求调研,目前正在组织力量对这个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在个人征信方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各个商业银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经于2004年12月中旬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等七城市试运行,并计划于2005年底实行全国联网运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不仅可以帮助个人积累信誉财富,方便个人借款,同时也有助于商业银行控制信用风险,并服务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监管当局的金融监管。
关于未来中国征信体系的发展。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将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原则,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逐步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加快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快征信法规建设,二是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三是积极发展专业化的社会征信机构,逐步开放征信服务市场,四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督管理,五是抓紧制定信用服务行业标准,推动信息共享。
第二篇 征信与个人利益
一、征信关系您的切身利益
个人征信是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并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活动,简单地说,就是以信用报告的形式提供个人信用记录。
(一)信用记录——您的第二身份证
现在离开身份证您也许会觉得寸步难行,而在欧美等征信业发达的国家,没有另一张“身份证”您也会觉得举步维艰,这个“身份证”就是个人的“信用记录”。
首先,您生活中的一些大事情,离不开信用报告,例如买房、买车、找工作,办信用卡、租房、买保险,“我能看您的信用报告吗?”往往是您提出要求后,银行、雇主、房东和保险公司向您必问的问题之一。
其次,信用记录的好坏决定您是否能办成您想办的事,以及花多大的成本办成您想办的事。
例如,假设您要申请一笔银行贷款。不难想象,如果您信用报告中的记录表明您是一个按时还款、认真履约的人,那么好借好还,再借不难,银行不但能给您贷款让您买房买车,还能给您较低的利率。因此,良好的信用记录,是您终身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