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惩戒机制作为一种约束社会各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社会管理机制,是社会公共管理架构中一种高效而简约的辅助机制。在设计失信惩戒机制的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持相关具体措施与社会公共管理中“公平与正义”的主要原则相吻合,使失信惩戒机制的预期效果与社会公共管理追求的目标一致。
一个完善的联合征信平台,由于它承担了信息采集、比对、披露的功能。因此,失信惩戒机制需要借助这个平台发挥作用。
通常认为,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是处罚失信者。在实践中,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职能在于威慑作用与风险防范,这一机制的客观成效在于让广大守信者获益,根本目的是向社会标明失信的成本和守信的收益。
一、关于失信惩戒机制的理解
失信惩戒机制是一种制度安排,即使用信用产品的制度安排;是一种信息共享机制,即各类信息整合、共享、联动的机制;是一种标杆,即失信成本与守信收益的标杆;也是一种社会公共管理的纽带。
在实践中,失信惩戒机制运用经济、行政、文化等多种方式,以征信平台为媒介,结合相关法律与行业标准,共享黑名单信息,从而形成互为关联、同盟军式的、高效联动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是由具备监管功能的政府部门、各类授信机构、雇主、公共事业单位等共同参与的、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的、以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合法披露为手段,来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从而约束社会各经济主体信用行为的社会公共管理机制。
失信惩戒机制作为一种社会公共管理的举措,其功效是通过信息的采集、披露以及信用产品的使用来实现的。因此,在客观上需要更多的同盟军,形成一个高效的联动机制。失信惩戒机制这一特点在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实践中的表现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个人征信领域,这种需求显得尤其突出。例如,某一个人在一家银行出现了坏账,这时如果没有其他银行或惩戒联盟其他成员参与对其惩戒,久而久之,会因信用盲区而产生"信用洼地"现象,这种失信有利可图的导向,将对参与信用交易的双方或者多方带来不好的示范效应。而对于企业征信的推进过程来说,由于监管主体的强势,被惩罚的企业很容易被某一家部门责令出局,相对削弱了对整体惩戒联盟机制的需求。
为了使失信惩戒机制在实践中产生理想的效果,要求在社会信用制度的整体设计上,必须做到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
信用是一种具有轮回效应的市场行为,对失信者的惩戒其积极意义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杜绝和防止更多的失信者的产生,这种"明示"实际上对社会资源的良好配置将会起一种合理导向作用;二是巩固和壮大守信者的阵地,进而减少整个社会用于惩戒所需要的成本,然后,反哺于更多的守信者。例如,在利率政策许可条件下,商业银行可以向守信者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从而在实际操作中,使更多的守信者得益。
失信惩戒机制的落实除了具有规范市场行为准则的作用外,在一定意义上,也成为制定起草相关法律的先行实践依据。有些在市场中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前期往往先表现为一种制度安排,后期则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规范。
二、失信惩戒机制可供选择的方案 市场上如果出现大量的经济失信行为和现象,势必严重限制信用交易规模的扩大,使市场参与者的交易成本加大,效率降低。这也对社会公共管理中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的主要原则形成了一定的冲击。
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共管理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发展目标的合理调整和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它不仅关注结果和效率的经济意义,更关注过程、结果中的社会公正、责任和社会价值取向的实现。后者在公共管理的价值分析中应占有基础地位,并贯穿于政策、制度制订与执行的全过程。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广泛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如果少数人的失信行为未受到惩戒,那就是对大多数人的不公正,因为,社会资源整合与配置的合理性直接关系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
在一个有序的社会中,公众对社会公共责任意识的认同有着相对一致的标准或者共识。从总体上看,失信群体其失信行为的成本或代价有着某种示范效应,这种示范效应的属性,将对社会公共责任意识的发展产生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
如果缺乏相应的惩戒制度,市场的各类参与者将不得不把遭受失信行为而产生的额外支出记入总成本,客观上增加了社会总的交易成本,使整个社会共同承担了原本应由个别失信群体承担的代价,从而侵害了守信群体的权益,并由此将可能引发社会价值取向的扭曲。
建立失信惩戒机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这与公共管理活动中社会组织及公众的广泛参与原则是一致的。因此,在设计失信惩戒机制的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持相关具体措施与公共管理中的主要原则相吻合,使失信惩戒机制的预期效果与社会公共管理追求的目标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