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信用信息主要来源于银行,当该地区其它行业信息不充分、不丰富的条件下,银行的行业标准事实上已经为该地区所使用,其黑名单信息也在该地区所共享,而其它行业的标准尚未能显著体现。
第三,在建设一个规范、有序的信用环境过程中,如何完善异议申诉机制?
失信惩戒机制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其中,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是这一机制能够有效运行的前提与基础,但即便是在法律完善的条件下,仍会存在数据错漏、或者部分数据更新不及时等问题。因此,只要失信惩戒机制开始运转,就应当建立专门渠道接受相关当事人的异议申诉,并要求数据源单位和征信机构配合,制定限期复核有争议记录和更改差错记录的制度。
在信用制度的建立过程中,适度的异议申诉是一个征信系统不断发展和逐步成熟的标志之一。这种申诉本身表明了个人法律意识的提升,也体现了失信惩戒机制的功效,对信息源的数据准确性、征信机构的信息披露起到了一种良性的约束和规范作用。
对于确实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异议申诉受理机制也可以辅导失信者如何重建信用,例如,安排适当计划清理企业对外应付账款、整理个人信用卡账户、重组消费信贷。第四,在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环境中,如何提高"红名单"信息的功效?
通常认为,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是处罚失信者,但从无为而治的角度看,对失信者如果不施以处罚,而只是突出奖励守信者,这种制度安排本身也是某种惩戒。正确理解失信惩戒机制的效用,可通过守信受益加以理解、延伸。其实,征信体系的重要职能在于威慑作用与风险防范,其更高境界在于让广大守信者获益,而这一收益常常是无形的、难以估量的,故往往会被忽略。如果,一个社会已经分为主流群体和非主流人群,那么,我们对主流群体的褒奖实质上也就是对非主流人群的惩戒。"红名单"是很多行业的做法,例如:在装修行业将优秀的企业给予公布。银行业也可以尝试"红名单",例如:公布曾经给予优惠信贷利率的企业和个人名单,这样做的直接反衬作用虽不明显,但其社会意义不可低估。
目前,我国的征信法律仍在建设初期,可通过"红名单"的方式来反衬失信惩戒机制。在红名单上的企业多是经常性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各项表彰的企业,政府政策和市场可以向被列在红名单上的企业和个人倾斜,例如以财政补贴形式降低对这种企业的贷款利率以示奖励。各类授信人也可以考虑给"红名单"上的企业和个人以各种优惠、便利和奖励,降低守信者使用信用工具的成本。而对于不在"红名单"中的企业或个人则无法享受相应的权利。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相关法律缺位引起的对失信标准等相关问题的争议。
第五,如何界定行业内失信记录的制定与设计中的失信惩戒机制的关系?
行业内失信记录的制定,通常是指在行业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认可的
黑名单信息。行业内的黑名单信息的制定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属于行业内共同认可的对外服务的风险防范标准,例如:银行同业间通常将信用卡逾期拖欠连续超过90天以上的持卡人、住房按揭逾期拖欠连续超过180天以上的贷款人视作行业内的黑名单;二是行业内自身从业人员违反行业规范及服务标准的记录,例如:上海保监局大力推动的保险营销员信用档案建设,将保险业营销从业人员的违反行业规范及服务标准的信息纳入上海市社会诚信体系;三是经过评定后的行业内相互间恶性竞争行为的黑名单记录,这类黑名单信息通常在业内实行共享,标准统一。
行业内制定的
失信记录是整个社会失信惩戒机制标准制定的基础;行业内制定的失信记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放大到社会层面共享,即构成了社会失信惩戒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一种放大效应的关系;行业内制定的失信记录放到失信惩戒机制中,即使制定了各类分层的披露规定,事实上,也已经起到了前述所说的放大震慑作用。
综上所述,失信行为的产生有着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外部缺乏约束机制;二是行为主体有失信的内在动力。
很显然,在外部缺乏约束机制、行为主体有失信的内在动力的情况下,企业与个人有失信的动力。要提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效率,降低经济交易的成本,就要从根本上杜绝任何经济个体失信的内外部条件,使失信的成本远远高于其可能获得的收益。 作者:陈志国 信用中国 编辑;陶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