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征信产品供给分析
从供给的角度来看,限制信用产品普及的因素首先是信息的采集的难度。由于信息公开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而目前我国尚没有统一的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征信机构采集信息难度大、成本高,严重阻碍了征信机构业务的开展和产品的普及,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规,强制性规定掌握征信数据的各机构和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有关征信数据,并严格控制信息公开的种类、传播范围和准确性,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从生产环节来看,征信机构应该向社会提供具有切实经济意义的信用信息产品,这是提高征信机构社会声誉和保证其专业化经营的必要条件。据此,本文认为征信机构在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应该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 征信机构生产的原材料——征信数据的使用具有非排他性,并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积累,从而不断强化其产品和服务的经济功能和经济意义。因此,在注重信息积累的同时,应主动通过交换、合并等技术手段获取征信数据,并应用现代计算机、通信和网络技术进行有效管理,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是征信机构的最终目标。
2. 在征信产品和服务的统一标准选择上,应视不同情况而定,全面接受合适的国际标准必然与本土化的需求者相冲突,且对于刚刚起步的征信机构来说过于严格;而纯粹本土化的标准在将来必然要经历一个与国际接轨的较大变动过程,因此征信机构应该有自己的选择,或者从信用管理技术上进行创新,采用双轨制。
3. 在业务开展上应注意两方面的结合:拓展传统信用产品市场与积极进行产品研发和创新。本着有多少种信用交易就有多少信用产品的原则,提供更加本地化、专业化、深层次的信用产品,迎合广大消费者的需要,是实现征信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
另外,进一步提高征信产品供给能力的思路,还包括促使企业从成本和征信质量的角度出发,主动将其信用信息征集的业务交由专业的征信机构,从而使征信机构拥有更多的市场空间,充分利用和进一步发展其规模和技术优势。另一方面,征信业务的开展要有征信数据库的有力支持,改变目前小和分散化的格局。应尽快建立覆盖范围较广的征信数据库,通过国家立法,给予政策保护并规范其发展。
三、征信产品定价原则
(一)有偿使用原则
从本质上看,征信企业与其他生产经营性企业有着同样的性质,同样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因此,其所提供的信用产品与服务也应为有偿使用,这是促使征信行业市场化运作的基本条件。目前我国央行的信贷登记系统为商业银行提供无偿的查询服务,是由于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而只能以一种自助的形式来降低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随着征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应由独立的征信机构提供更加专业化的有偿服务。
(二)市场定价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一切经营行为应主要由市场决定,只有形成完善的定价机制,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才能促使征信机构在发展过程中进行有效的市场筛选,以优胜劣汰的形式来促使整个行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特别是我国征信体系正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又由于该行业投资大回收慢的特点尤其突出,因而需要更多的财政支持和政府引导。
(三)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如同其它行业一样,市场经济下也会存在过度竞争的问题,因此应该由政府设立相关机构加以监管以保证行业的健康成长,如我国央行下设的
征信管理局。比如在信息公开的初期,由于各征信机构所获取信息的来源不尽相同,必然有的征信机构从相关机构获取更多的信息,甚至是一种信息的独占,但过高的垄断价格必然导致信用活动成本增加,虽然对单个征信企业来说总体利润增加,但却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同时,从国外经验来看,我国也应该尽快建立一个有效的行业自律组织,一方面通过内部协调防止恶性竞争;另一方面也是整个行业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的重要途径。
四、完善我国征信市场应处理好的几个重要关系
征信市场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完善和发展我国征信市场,还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
信用体系如同社会保障体系一样,最终针对的还是社会中的人,因此首先应该使信用价值观念深入人心,人无信而不立。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观念体系的重要内容,道德是内在的约束,而法律是外在的,但两者又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一方面通过宣传和教育弘扬信用文化,塑造以守信为荣的内心世界和社会环境;另一方面以立法的形式形成对信用行为的外在约束,促使人们诚实守信,并对失信行为进行适当处罚,提高市场主体的信用素质。当价值观念深入人心并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时,自然会形成对失信行为的市场联防,通过失信惩罚机制以
“黑名单”和“红名单”的形式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
(二)政府和市场
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信用信息的取得,信用信息产品的定价,征信机构的经营运作,还是经过一定发展之后的整合与分离以及征信机构的优胜劣汰,都应通过市场来进行,都要充分体现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从西方国家来看,公共登记系统的征信模式其弊端越来越明显,欧洲一些国家也出现了明显的私有化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征信机构经过一定的发展之后必须要走向市场,征信行业在更大程度上是一个服务行业,而不是一项公共事业。鉴于此种考虑,我国也确定了征信行业的市场化运作模式,这是符合行业特点和我国特定国情的一种选择。
政府在培育信用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信用体系的培育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的不完善性可能产生消极的作用,因此政府的作用尤为重要,特别是在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经验表明,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还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的推动是构建完善和发达信用体系的核心动力,无论是信用评级体系、征信制度的建立还是政府信息的披露,征信机构的培育等,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积极推动。因此,在建立信用体系的初期,我国政府的主要作用应是弘扬信用文化,促进征信机构的建立和规模扩张,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实施有效监管,引导市场需求和加强对消费者保护。
(三)经济与技术
经济的发展是
征信体系建立的基础,尤其是随着社会信用总量的扩大,社会经济逐渐发展成为信用经济,直接的现券和现货交易演变成为以信用交易为主,从而产生了对建立信用体系的客观需求。实际上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也显示,在长期内,信用总规模的增长率同信用体系的完善程度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信用规模的扩大速度更快,对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要求更加迫切。反过来说,信用体系也会对一国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尤其可以扩大金融部门和企业的信用规模,扩大对外开放以及形成“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征信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需要现代化的技术环境。征信体系起源于19世纪中叶,然而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出现真正跨国际综合性的大型信用管理企业,主要原因除了经济全球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还在于信息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促成了信用信息管理全球网络的建立。现代的征信机构从信息的取得、大型数据库的建立到产品和服务的提供都要依靠现代化的电子技术,因此我国应利用当前扩大对外开放的契机,积极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并大力培养信息管理人才,提高征信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1]“美国信用体系”考察团:《美国信用服务体系发展状况及对我国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启示》,《经济研究参考》2005年第1期。
[2]林均跃:《社会信用体系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1月。
[3]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4年版。
[4]汪明全:《征信机构的功能与发展》,《金融时报》2003年9月。
(作者简介:董彦岭(1968-),男,山东成武人,山东经济学院区域经济研究院教授,经济学博士;璩涛(1981-),山东青州人,山东经济学院金融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来源:《济南金融》 信用中国 编辑:王运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