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7月底,国会通过索克斯法案7月30日由美国总统布什签署生效。索克斯法案从改善公司治理,加强信息披露和财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等主要方面对现行的证券、公司和会计法律进行了多处重大修改,而且针对上市公司新增了严厉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与完善过程中,整个法律体系本身需要健全和完善,无法可依和违法不依的现象同时存在。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来看,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尤其需要建立起严格的惩戒机制。我国对发生财务欺诈的公司或中介机构,通常是以行政处罚代替法律制裁,而且大部分没有被绳之以法。目前,我国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还没有形成,失信者付出的代价不足以抵付所得到的实际利益和好处,很多失信者还相当自在地逍遥法外。对失信者没有惩罚或惩处不力,实际上对守法者是一种侵犯。改变信用沦丧的办法是,必须从根本上形成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一方面,我们不仅要建立起严格的惩戒机制,使失信者对交易双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就是要加大违规成本与执法力度,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痛代价,事实上,只有当违规成本升至难以接受的时候,才可能有效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
4、保证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独立性
广义地说,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为信用交易提供信贷和各种支付凭证、信用证等的金融中介机构,如银行和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交易各方提供客户的资信信息服务的征信机构;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市场主体、各种有价证券等信用状况服务的信用评级机构;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贷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由信用交易活动衍生出来的、为信用交易提供服务的其他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狭义地说,信用中介机构指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特别是狭义的信用中介机构还仅仅处于初创阶段,美国信用危机告诉我们,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对整个信用行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为了保证信用报告的可信性,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是独立、公正、平等的第三方,从设立之初就要明确政府只能推动不能介入,推动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主办者,既不应是政府机构,也不该是在市场中居于垄断地位的利益集团。要防止出现表面市场化而实际上被行政垄断或利益集团垄断的局面。在建立我国信用体系中,如不解决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由政府还是由独立的第三方来主办的问题,即使建立了一系列这样的中介服务机构也并不能保证我国信用体系能正常地运行。
执笔:国家计委经济所信用研究中心 陈新年
金诚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王艺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信用中国 编辑:credit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