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我认为中国宜按下述方式来建立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个人IC卡身份证信息查询体系。
在个人身份证信息都可随意性更改的情况下,谈论个人信用制度化是没有很大意义的。
2.在公民的许多社会活动中,公民必须要按法律规定使用IC卡身份证信息查询体系。例如,在首次开设新的银行帐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应聘新的员工等必须使用个人身份证信息查询体系,查询个人信息状况。
在社会公共意思还非常淡薄的环境下,强制性执行IC卡身份证信息查询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3.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必须于身份证信息数据库结合起来管理。不纪录个人污点。但如果正在欠债,则給予警告信号。
如果一个人有错误或违背社会个人信用规章制度,应该受到惩罚或重罚,但惩罚完结后,并不将此纪录永久地保留在个人身份证信息查询系统内,可以保留在其它地方,一般人不可以查询。
4.个人信用借还款,由银行及所在单位来保证实施。例如,X在某企业应聘,企业在招工时,应该先查询X个人身份证信息数据库,以确定X是否有个人信用贷款。如果X有个人信用贷款,企业支付X的工资需通过银行来完成。当X的个人月收入到帐户时,银行会自动按一定的比率提取个人收入偿还贷款。当个人在银行开设新的工资帐户时,银行也应该先查询其个人信用贷款的情况。
如果企业和银行没有按相关法律处理上述情况,应该受到一定的惩罚,同时也制定相应的举报有奖制度,来強化上述个人信用体系。
可能有许多人认为,X的所在企业单位及相关开户银行没有义务和责任来处理上述问题。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通。但如果我们将此定义为社会的共同责任,如同银行实名制一样,我想大家都将自觉遵守。
当然,其它形势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也是可以存在的,如现在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但绝对是不可以和身份证信息查询体系搞在一起的。
来源: 中国个人信用制度化及教育产业化经济论坛
信用中国 采编:t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