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用中国-http://www.ccn86.com 发布日期:2005-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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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0年代末至今,外贸企业间的恶意拖欠额增加了十几倍,恶意拖欠银行的贷款也达上千亿之巨。失信行为在外贸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比比皆是,低劣的信用状况给中国外贸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竞争力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不可否认,对失信的监督和惩处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是造成企业信用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法律规范外贸活动,使外贸信用经济整体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已刻不容缓。 当前我国外贸信用体系的建设存在的基本法律问题包括: 第一,相关信用法律法规不健全。在已初步形成的法律框架内包涵有大量有关外贸信用的法律原则和条文,但本身并没有形成一套体系化的有关信用交易、信用管理的法律系统。另外在现实中缺乏对外贸失信行为进行足够惩处的、切实可行的法律手段。当失信行为发生后,往往是失信方受益,而守信方无可奈何;第二,对外贸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与保密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我国外贸企业的信息资源还处于保密状态,并不对外开放;第三,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程序缺乏法律规范,信用信息缺乏权威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第四,对信用行业的管理缺乏法律规范;第五,政府滥用权力,使法律无法发挥维护企业信用制度的作用,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就是突出例证;第六,法律本身的信用问题,如司法腐败。信用体系在司法腐败的冲击下往往难以成就,大大影响了企业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为使外贸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提出如下对策: --修改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现有相关法律进行修订,核心问题是明确信息的公开与保密的法律界定。 --加快相关信用立法的步伐,形成一体化的外贸信用法律框架。尽快出台《信用信息公开法》、《商业秘密法》、《信用中介服务法》、《金融信用法》、《消费信用保护法》、《商业信用报告法》、《隐私权法》、《信用信息调查法》等信用法律法规。目前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进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应立法内容,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规范外贸信用活动的法律框架。新法要特别注意强调有关信用信息公开的一系列问题。 --依法加强对相关机构的管理。有关信用机构的建立和运营必须符合法律框架的规范,从而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公正和有效。同时,对信用行业的管理也应随着相关法律的逐步健全而不断加强。 --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就外贸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框架而言,最重要的一环莫过于惩罚机制的建立和执行,这是框架的核心内容,只有强有力的惩罚机制才能有效遏制商业欺诈等失信行为。结合我国的实际,信用法律框架下的惩罚机制必须由国家各级政府的相应机构作为执法机构,部门联合才能达到预期效果。除法定执法机构外,还要加大商务处罚力度,使奖罚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追究失信企业责任的利器。 --树立政府在信用法律框架建设中的正确地位。一方面,政府应积极促成与信用法律框架内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的修改以及推进一体化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并保持必要的资金投入;另一方面,政府只能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不能滥用权力和政府信誉,不能干预和包庇企业的失信行为。目前中国的政府部门均具有不受限制的立法权,政府行为极容易威胁法律的独立性,课题组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外贸信用体系建设要特别注意防范行政对经济活动的不适当干预。 --严厉惩治司法腐败。当前我国外贸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量违法失信行为,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是消除这种行为的利器,但现实中已经有定论的案件也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究其原因,除去法律自身需要进一步完善外,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非法保护和司法腐败是主要症结所在。为了形成一种对失信行为保持巨大威慑的信用环境,在加强外经贸信用体系法制建设的同时,严厉惩治司法腐败十分重要。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编辑cc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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