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问题不仅要从道德本身去谈论,更应置于经济关系之中来探究。或者说,信用规范的地位,应由经济发展自身的客观需求程度来决定。
马克思把信用看作“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因为信用不是从道德的诚信产生的,而是从商品交换和流通的发展中产生的,是发达的经济关系的本质特征。比如,资本主义的商业信用最初就来自劳动力的买卖,资本家在买到劳动力并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如月末)才付给工人工资,其间存在时间差,由此构成了劳动力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以信用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马克思认为这就是商业信用的开始。
商品市场中的信用制度实际上是价值的一种特殊运动形式,是商品实现其价值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企业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所有者和生产者自身的消费,而是为了拿到市场上进行交换,将产品的使用价值,在市场上变换为价值。商业交易不是直接的物物交换形式,而是间接、滞后的现金交易,这就是信用制度的基础。
第一,市场经济是政府干预尽可能少的一种经济形态。要实现政府对市场干预较少、而市场交易却还要能够有序进行的目标,必须依靠两个东西:法律与信誉价值系统。市场经济是以等价交换为特征的经济形态,是一种合同与契约经济。交换双方必须恪守信用,结成相互信任的经济关系,交换才能成功。反之,如果相互猜疑,就会加大交易成本,使市场交易难以为续。
第二,简单商品经济可以通过物物交换或简单的钱物交换形式得以实现,交换比较直接,不容离的,钱物交换虽然仍是主要交换形式,但其形态则越来越多种多样,更经济、更方便也更抽象的“虚拟货币”出现了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时,市场对交易中诚信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需要有以往的个人诚信来为复杂交易和为“虚拟货币”进行担保,而且必须有相应的信用制度来确保市场的可靠性。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既是整个社会信用制度对个人的强制法律约束和硬性道德要求的反映,也是社会信用制度在社会个体方面的显现。任何个体对诚信规范的冒犯,实际上都是在损毁全社会的信用制度,也就等于是在毁坏整个社会赖以立足的经济制度。正是由于这样的原因,在建有完善信用基础的国家中,违背诚信道德规范的个人或企业,其所遭受到的社会报复往往是可怕的,人们常常会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例如,在德国,一个人在乘坐公共汽车时逃票,一旦被查获,这种个人信誉上的不良记录就会存入管理信誉的有关机构的档案中。当这个逃票人以后找工作或寻求银行贷款时,往往会被拒之门外。
第三,市场经济的另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利益的多元化现象也日趋复杂,国有、集体、合资、独资、个体、私营以及股份制等企业,都有着不同的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主体,都要到市场上通过竞争去实现自己的经济价值目标,都会形成这样那样的利益关系甚至利益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也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制度来保障各自行为的规范性,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第四,竞争是市场机制的核心,竞争作用的发挥需要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而规范市场秩序就必须建立一套公平竞争的规则,以规范参与市场活动的各个主体的行为。在这些规则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就是重承诺、守信用。这其中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因素呈现多元化。企业信用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及其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日渐突出,成为企业、行业及整个经济社会成功、成熟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