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对诚信是一把双刃剑,市场经济既会产生出追求和推进诚信的自动机制,又会滋生逃避和背弃诚信的特殊诱惑。一方面,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又可能使某些人为了一己私利而破坏和抛弃诚信。这一矛盾源于市场经济私利与公利这一内在矛盾。这种二重性说明,进行诚信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客观规律。
但是,市场经济并不必然导致失信行为的泛滥,只有在市场不完善的条件下,失信行为才有滋生的土壤。在我国建立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现阶段,诚信建设与市场完善就处于一个相辅相成的过程中,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就要不断地培养诚信意识, 例如平等意识、自主人格、对社会规则所持的虔敬态度等等。然后建立起具有强制实行力的社会信任制度,减少遵从诚信道德行为的代价和成本,不能使诚信者总是成为事实上的吃亏者;要有严格的惩罚和激励机制,要在制度和法规上保证诚信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失信者必须承担其相应的责任,社会不仅要对其予以舆论谴责,更要其付出经济上的代价,甚至刑事上的惩罚;之后健全贯穿于经济领域和精神范畴的诚信机制,使完善的机制与严格科学的管理相结合。近期国内外一些大公司失信的实践证明,若企业内部管理没有建立良好的诚信意识和机制,外部没有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对经营权力没有严格的约束机制,在问题发生时不能及时纠错,再大的企业也很难在利益面前始终保持清醒,更难以维持诚信规则和诚信立场。
从各国的经验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涉及到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加快信用立法工作。从实践角度考虑,建议我国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各国的经验表明,征信数据的采集和使用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我国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方面是数据开放程度低,另一方面,在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没有相关的法律约束。因此建议这两个方面的立法都应尽快提上议程。
三是促进信用中介机构的建立与规范发展。以信用信息局的建立为例,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一种是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目前我国的信用中介机构都是采取公司制的市场运营方式,但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需求不足,业务量相对较少,特别是政府对信用信息的利用程度低。由于竞争激烈,从制度上保障信用中介机构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运营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是政府应对信用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由于征信数据及其处理结果在某种程度上比较敏感,因此不论哪一国政府对此都要进行管理,但各国的监管框架有很大的区别。从国际上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一类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矗从国际经验看,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管理方式与该国信用管理法律体系的状况密切相关。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信用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信用行业的发展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我国信用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因此,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还需要政府对该行业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
诚信的建立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但又是一个必须经历的过程,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建设一个充满诚信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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