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评论员 重信盛
当前在如何看待银行外部信用评级,处理好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和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信用评级关系,存在着许多值得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有的商业银行认为外部信用评级作用不大,有了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可以不用外部评级,有的地方商业银行甚至把准备建立内部评级制度,停止已经开展的外部信用评级,作为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的举措提出来。社会上异化了的信用评级也使我国真正意义上的信用评级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我们认为这是困扰金融信用评级市场开放,影响金融宏观信用管理的一个主要碍障。这里我们想对开展外部信用评级谈点看法,同大家商榷。
一、 银行外部信用评级是建立金融全方位监管体制的需要
加强金融信用管理,建立贷款风险防范机制,是摆在银行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完成这项任务,不单是商业银行自身就能担负起来的。信贷资金运用的好坏是由放款单位和用款企业两个方面来决定的。反映在整个经济活动和商品货币流通过程之中。而企业信用的好坏,不仅为放款者和投资者所关注,也是金融机构的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局宏观管理所必须。由于这方面的需要,社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也应运而生,参与了为金融信用监管服务的行列。于是就产生了贷款商业银行自身信用监控。央行和银监局的宏观信用监控和社会评级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监控,它们从不同角度对银行贷款和贷款企业的信用进行着评价。这种金融信用监管体系,我们把它称之为全方位信用监管体系。全面启动这套监管机制,才是防止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最佳途径。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要对商业银行的每个债项和每个债务人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风险资本的数量,评级可以是内部评级也可是外部评级。这里需要提出来的是由于受业务量和投资成本等因素影响,一些较小的地方银行机构,自身很难建立起符合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内部评级机制,就更需要借助于成熟发达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提供支持。即使将来成立联合内评机制,也需要外部评级的帮助。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这个风险资本管理框架,是我国银行业未来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对提高金融系统整体上稳定性和安全性具有重要作用。
二、银行外部信用评级是完善金融信用评级市场的需要。
我们首先分析一下当前商业银行内部评级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一是企业信用等级不统一。有的商业银行划为七类,有的为十类,有的为十一类,有的为十二类;二是各项评级指标的权重不完全一样。比如资产负债率是一个衡量企业信用比较有份量的指标。有的行权重为10%,有的行则为15%。三是由于评级标准不一,带来评级结论的差异。同一地区同一个企业,甲行评为AA+级,乙行评为AA级,丙行评为BB级。AA+属于重点支持客户,BB属于有风险客户。带来的结果是银行贷款掌握出现了失衡。因此,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制度不能说是权威的。商行出现不良资产的困扰。也不能不引发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深思。
我们再做进一步分析,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是评定贷款的信用,它同工商税务部门评定纳税信用,合同信用都属于部门信用评级。银行外部信用评级,信用等级分类,大项内容设置,基本都做到了统一。对信用状况的评价则包括了贷款偿还信用,纳税信用,执行合同信用和往来占款信用等,反映了企业的信用全貌。这里我们把银行外部信用评级称作为综合货币信用和企业信用评价。用这个标准来衡量,那些以借款转移方式偿还愈期贷款的,不能视为信用好应该支持的企业。因此,从我国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看待信用评级的发展,应走内外部评级相结合的道路,内评和外评都是缺一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