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银行外部信用评级是拓展银行业务,支持经济发展的需要。 银行贷款信用评级的任务主要有两条:一是防范金融风险,二是支持经济发展。这是银行内外信用评级的共同使命,而在实际中两者有着比较明显的差异。首先,我们看一下内部评级。银行内评不仅存在着如前所述在分等划类,评级标准,和评级结果不一致,而影响到银行信贷支持外,我们还认为各大商业银行的内部信用评级是由该总行制定的全国统一标准,它在考虑地区经济环境和社会外因影响,特别是政策性影响评级因素方面,还有一定的不足。比如东北老工业基地,按着现有内部评级标准,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有些偏低。据人民银行分行调查测算,商业银行贷款客户中,有的行A级以上客户仅0.9%,B级以下客户占96%。有的行A级以上客户占3.5%,而B级以下客户占90.5%。由于内评信用等级较低,按照商业银行掌握的贷款标准,东北三省大部外企业失去了从银行取得贷款的资格,造成银行放款难,企业得到银行贷款也难。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我们一方面应该肯定,商业银行开展内部信用评级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也应该同时承认它现实的不足。这种现实的不足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到贷款企业信用评级的质量,进而影响到银行贷款发放。因此,在商业银行内部评级制度需要完善的情况下,开展银行外部信用评级显得更重要些。特别是外部信用评级机制掌握的全方位信息比较多,在某些方面可以弥补银行内评的不足。最近人民银行一位分行领导提出应该在信用评级过程中,既要考虑定量因素。又应该充分考虑到历史遗留问题,加大定性因素权重,采取新老划段,突出现实表现,坚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信用评级和放款标准,进一步加大贷款投入,实现商业银行内外部评级协调发展,支持东北振兴的思路,很受启示,我们认为在这方面社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船小好调头,而且有的中介机构已经在这方面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
四、有序开放外部信用评级市场是规范整个信用评级市场的需要。
这里首先对规范外部信用评级市场的标准是什么?谈点个人看法,我们认为衡量外部信用评级是否规范的标准,主要有四条,一是看是否依法依规办事;二是看是否符合有序和公平竞争原则;三是看外部评级市场是否有健全的监管机制;四是看中介机构自身建设是否规范。从这个指导思想出发,当前规范外部信用评级市场我们认为应该重点抓好以下几件事。
1、该开放的外部信用评级市场应该尽快开放。对贷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贷款通则”和新巴塞尔协议都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也肯定了外部信用评级方式。按照立法要求,没有建立内评机制的地方商业银行。责无旁贷的应该把外部评级先开展起来。不开放这块外部市场应该说是不正常的。
2、该限制的外部评级机构应该进行整顿,及时清理。对那些政府部门所属协会或学会建立的异化评级中介机构,商业银行建立的对自身贷款企业进行评级的中介机构,建设部门自身的投标企业评级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严重问题的中介机构,身兼审计、资产评估数项职能的中介机构以及多年来基本没有开展业务的中介机构等,这些机构才是规范外部信用评级市场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对此不应该网开一面。
3、对有一定基础的信用评级中介机构,他们经过较长时间实践,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外部评级经验,逐渐走向成熟。在国外评级机构将进入我国信用评级市场和异化了的信用评级充斥公信力的信用评级市场的情况下,应该开放这部分外部评级,在发展中去进一步规范它,这才是规范信用评级市场的正确选择,如果该开放的外部信用评级市场不开放,比较规范和成熟的中介机构得不到支持,该限制的中介机构还允许它充斥市场,那么整个信用评级市场的前景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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