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市场主体较强的信用意识促进了信用体系的发展。美国信用交易十分普遍,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历史很差的企业很难在业界生存和发展,而信用记录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很大制约。
最后,对信用行业有较好的管理。尽管政府在对信用行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比较有限,但美国的有关政府部门和法院仍然起到信用监督和执法的作用,其中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对信用管理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司法部、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储备系统等在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账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此,结合先进国家信用发展经验以及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应主要涉及几个方面:
首先,信用制度的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经济的力量来完成。建立信用体系,一定要体现公平原则和市场原则,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地形成。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制定规则,行使监管职能。政府的作用也只有与市场的作用结合起来才能使这项事业发展起来。单凭政府的号召,而没有市场的支持,信用体系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
其次,法律和政府行为对建立信息社会的信用也将起到很大的作用。法律为信任提供风险限定,政府在保障企业产权、明确信用主体方面能发挥一定作用。政府主管部门应推动和保障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努力维护我国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网络交易安全、网络交易的信用以及网络知识产权,确保互联网行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再次,要从教育和科研入手,为建立国家信用体系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这包括在教育方面,要建立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制度,规范行业培训,在科研方面,首先要确定国家行业标准,包括规范报告的版式、数据的检索,根据中国国情开发新的征信产品,提供新的服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