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信用履约与否对个人都无妨害,信用成了一个无关紧要的一纸空文,人们根本不在乎法律。然而,法律之所以具有威慑性,关键是在于它的刑罚性。目前这种执法的弱化使法律丧失了它应有的威慑作用。我国目前的法律对自然人以欺诈为目的而进行的假信用行为的追究,是比较严格的,而对以法人出面形成的假信用,即利用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进行欺骗从而形成假信用的打击却因监管等原因难以奏效。而这类让人感到信用不可信的假信用案件却屡见不鲜。对这一类案件缺乏法律上的侦察、处罚,使这一类假信用肆虐,造成人们的对信用的不信任。除此之外,我国对众多不履约的企业法人的责任在法律上的姑息,也是造成“从众”行为的一个因素。多年来,我国对欠下银行巨额资金的企业领导就任期间由于决策失误、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拖欠银行债务的责任,在其升迁、调动过程中都没有实施法律上的追究。通常是直到最后一任领导实在无法支持下去时,便以破产倒闭了结,所有的银行信用一笔勾销。如此下去,所欠银行债务就不成其为债务,成为一种无偿的、可以不讲究效益的“拨款”,企业与银行间的信用关系也只是名义上的。众多的企业如此效仿,整个社会也就没有了信用观念,信用也就成了一种毫无约束力的经济关系。
三、立信——我国市场经济深化与发展的重要保证
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经济将更全面地对外开放,加速融人世界经济;意味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逐步连为一体,我国的金融业将在自己的国家里与外资金融业竞争,国际商务的游戏规则将变成我们国内的商务规则。与国际经济接轨,就要按国际惯例办事,不守规则的企业将在竞争中被市场淘汰出局。在经济交易中讲求信用、注重信誉是国际商务惯例中的首要信条。对尊重并信守信用规则的企业,它得到的是竞争力的提高,是交易成本的降低,是长远的巨大经济利益;而对于不遵守信用规则的企业,即使没有法律的惩罚,也要被市场的其他参与者视作“不宜合作者”,并遭到唾弃。
从国家讲,社会信用环境的好坏是我国国际形象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际投资者衡量我国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尺度。我国巨大的市场潜力,对各国投资者有很强的吸引力。然而,我国社会信用环境的缺失,也是令外国投资者困扰和担心的。这种担心不一定会让所有的外国投资者都望而却步,但却一定会加大我们吸引外资的成本,这种成本表现在税收优惠、贸易谈判的条件等诸多方面。国内信用环境的缺失,还会加大我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成本,这种成本表现在我国企业和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难度上,我们不得不在价格等多方面做出更大的牺牲。
从本质上说,信用活动中的违约实质上是侵害对方权益或财产权利的行为。市场经济是以承认人们独立利益及独立的财产所有权的合法行为为前提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管理、经营、交易等活动中,提供和接受信用的各方应以信用契约为依据。离开了信用的提供和对信用的接受,现代市场经济就不能运行。从某种程度上说,信用可以产生生产力。动员一切力量构筑我国的信用基础、信用结构和信用体系,这是实现以发达的金融体系支持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