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的法规体系、高效率公正的执法体系以及完善的市场管理体系是实现信用关系健康化和市场规范化运行的保障。市场经济是必须全社会都讲信用的经济,必须是用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各种信用关系的经济。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制,不仅要靠道义劝说,更要靠法律规范。因此,我们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经济系列法规的建设,加紧对现有法律的检查、修改,完善我国的商法体系,形成完整的有约束力的维护信用社会和信用经济的法制制度。让法律形成的约束在先,实施约束在后,并加强实施的力度。对信用关系中的违规、违法行为不仅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让人们在乎法律,使法律约束成为硬约束。对审计、会计、资产评估机构要采取国际惯例,按高素质要求进行资格考试,持证上岗,对其中与信用关系各方联合欺诈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我国1999年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领导人员下岗换位必须实行严格的审计制度,对其在位期间形成的因不履约而造成的损失追究相关责任。总之,立信首先要从政府立起,要从规则立起。信用缺失一定程度来自于制度缺陷,因此,我国必须建立起用法律保护契约关系的制度体制,建立失信惩罚机制,以法律和制度为信用行为提供保障。要通过完善经济和金融法规,有效地约束和阻止市场主体的违规行为。
最后,应建立我国的动态信用采集、跟踪、分享、监督体系和信用制度。国家可以动员社会中介机制的力量,建立商业性质的信用跟踪采集中介机构,进而建立社会性的涉及一切信用关系各方的动态信用纪录,并有偿提供信用纪录,与需要进行信用、契约评估、考核的银行、企业、政府及其他经济主体分享。必要时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公开,以接受各方的监督。从而达到提高经济行为守约程度,督促经济行为主体自觉履约并维护信誉的目的。编辑ccn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