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数据库的使用,应该按照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16字方针,给具有特许经营权的征信公司使用。征信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和委托,去查询
征信资料,和他收集的其他资料来加工增值,逐步建立这个数据库,最后形成征信公司使用各数据库资料生产产品,满足经济市场征信需求,同时面对国家的监管。
我觉得研究信用问题的核心不要只从部门利益的角度考虑。科学地说,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决定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信息不完整可能给中国的金融业带来损失, 我们既然已经意识到了问题,就要去制止它,如果不制止,就是我们这一代人的失误。
中国信用体系建设应该有两个核心问题,第一是我们要正确的认识和正确的发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作用。这个作用是关键的、核心的、但也是有限的,其中立法、规则、监管应是主要内容。第二个核心就是要培育和完善我们征信市场的中介机构。只有中介机构建设好了,信用体系才能真的成为市场经济运作的一个主体。信用市场的主体不是政府,是信用中介机构。
新闻链接(第一财经日报):央行将设立征信服务中心统领个人信用
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要求相关机构将反馈意见或建议于4月15日前回复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
《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征信服务中心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这表明将有一个新的机构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根据《办法》,金融机构在办理下列业务时应当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一是审核个人信贷申请;二是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三是审核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四是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五是审核企业信贷申请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信用状况的。除了贷后风险管理需要之外,金融机构在查询个人信用状况时应当获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上,《办法》规定央行征信服务中心应当采取一些安全措施,保证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主要是应制订操作守则,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建立针对金融机构查询的监控制度和程序;定期审核和更新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口令控制;定期核查金融机构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访问情况;建立灾难备份中心,防止系统数据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