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治环境
在今年四月份召开的“中德信用体系建设国际研讨会”上,一位国家高层研究人员明确指出,“中国目前正处于货币经济向信用经济过渡的时期,市场经济的发达阶段必然对信用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已经不仅仅是道德范畴的概念,而是法律与制度范围的强制性规定”。社会发展到今天,多极化和个体意志已经得到极大发展,社会价值观的统一范式已经被打破,道德标准对多样化行为的约束能力已经变地相当苍白, 因此,依靠完备的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就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适应这一要求,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一直在加快进行,但由于几十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法律体系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加之法治化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造成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还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发展,尤其是对维持现代市场经济重要核心机制的信用行为的规范和对失信的惩戒更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这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无视信用、投机欺诈、坑害百姓、坑害社会现象的蔓延。另外,我国现有法律对为社会深恶痛绝的制假贩假等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坑害消费者的行为惩罚过轻,使这种行为更加放纵,社会信用环境更加严峻。再者,由于信用道德低下和约束机制缺乏,导致执法不严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又怂恿了社会不良风气。法律法规缺乏、对失信惩戒不严和执法不力相互影响,形成制约我国信用环境建设的重要症结。
3、信用作用机制
信用在道德上的约束和在法规上的规范能够为信用环境的建设从宏观上奠定基础,但要使信用在市场上直接成为“商品”,作为有价资产发挥作用,还需要在信用环境建设的基础上,建立信用价值在经济行为中的作用机制。这种信用作用机制涉及信用管理机制和信用应用机制两大方面。信用管理机制以目前在部分省市出现的征信机构为核心,涉及个人和企业信用资料征集、信用等级评定和信息披露(服务)环节;信用应用机制则涉及信用信息需求、信用应用和流通等领域。
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信用管理机制的各方面都存在着深层次问题。首先,信用资料征集是信用机制得以建立的基础,而信用信息主要集中在政府职能部门和公用事业管理机构,由于我国多年来形成的条块分割和信息垄断、闭锁,致使信用信息征集极其困难。加之,作为信用主体的个人和企业对信用的作用认识不足,甚至是企业因惧怕暴露普遍存在的虚假帐目而导致对信息资料征集有所抵触,导致征信机构连信用基本资料的征集工作也难以开展;其次,信用等级评定是信用机制建立和作用的核心,包括信用信息甄别和信用模型建立等科学、复杂的工作,由于目前信息征集困难和信息真伪难辩,以及我国尚无标准的信用评定模型,导致信用评估既缺乏“原材料”,又缺乏标准的“工艺和设备”,信用评定报告的质量和实用性可想而知;另外,信息披露(服务)由于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征信机构需要在艰难开拓服务业务的同时,摸索信息披露和相关服务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以求尽量减少时时处处潜伏的法律风险。
从上述状况不难看出,我国信用机制建设的基础工作确实举步维艰。
信用信息的使用是信用应用机制的核心,是一个国家信用环境最具体、最形象的反映。从我国已经建立起的信用服务机构的运行来说,再次引用“形势严峻”来概括仍不过分,上海是我国信用机制建立最早的试点城市,而且上海社会开放,经济发达,理论上讲,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应该相当迫切,但去年出具个人信用报告也仅仅10万份,征信服务机构亏损严重;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评估系统自去年12月运行以来的半年多时间,售出的信用报告不过百份,局面也很是尴尬。这活生生的现实一方面充分暴露了我国信用应用机制极其不健全的巨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