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用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以诚实守信为基础的践约能力,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讲信用”、“守信誉”、“一诺千金”。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指的狭义信用,则是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作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也包括对各类经济合同的履约能力)。因受信对象性质的不同,信用可分为公共信用(Public Credit)、商业信用(Business Credit)和消费者信用(Consumer Credit, Personal Credit);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的大部分交易都表现为信用交易。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信用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信用已成为现代市场交易的一个必具要素。普遍的守信行为才使信用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经济得以健康运转。同时,信用交易的特点又使其较之传统的现金交易具有较大的风险。除政治风险和战争风险等不可控风险之外,当授信人(债权人)授信失当或受信人(债务人)回避自己的偿付责任时,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为了控制这种风险,任何现代社会都需要一整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只有在这一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存在。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的面相当广。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当然包括广义的信用,这是建立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不能想象在一个讲信誉、守信用尚未成为一国企业和民众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条件下,这个国家能够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然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又不能单纯地建立在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之上,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管理的整套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有效的信用市场形式。从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基本上都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这种管理体系,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机制,它把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和制度有机地组合起来,共同促进信用的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地运行和发展。这些国家普遍具有良好的全民信用教育和信用意识,有完善的管理信用立法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有发达的商业化、社会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有信用管理行业的自律组织,共同构成了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而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还相当缺乏,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主要是:
(一)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
在我国,虽然诚实守信始终是几千年传统文化的主流,是倍受推崇的美德。但是,由于我国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信用经济发育较晚,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建国后又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真正的社会信用关系十分淡薄。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消费者个人,都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的培养。加上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社会上信用缺失行为盛行,使得很多企业对于信用关系与其生死悠关的重要性体会不深、认识不足。不讲信用的企业照样可以生存和发展,坑蒙诈骗者也有一定的市场。所以,赖账、逃废债务和三角债拖欠成为普遍的企业行为,在社会上没有树立起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信用的失衡就成为社会普遍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