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内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作为国民经济中最基本的“细胞”,我国企业内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企业内部办公室、人事部、销售部门似乎一个都不能少,但很少有企业设立专门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部门、机构或人员,因此,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因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也使许多企业受骗上当,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0%左右。企业“三角债”现象大量发生,据统计,1998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和债权债务民事纠纷案件为289万件,约占法院全部受理案件的51%。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是财务管理的一个专门组成部分,包括对应收帐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对与企业发生业务关系的所有主要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征信和管理,是企业财务会计部门连接各业务部门的桥梁,也是企业筛选客户、“去伪存真”,并与诚信客户保持长期联系的纽带。这一重要管理环节的普遍缺乏,必然导致社会失信行为的大量发生。
(三)作为“非征信国家”,我国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很低
具备较为完善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有信誉且公正的征信中介服务非常普及,信用管理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在市场交易中可以快速取得资本市场、商业市场上的绝大多数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的真实资信背景报告的国家称之为征信国家。在征信国家,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相当高,征信业十分发达。征信服务的主要业务包括受客户委托,通过资本市场、商业市场和消费市场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中小型企业以及国内公民和境内外国人进行资信调查,授信评级,保理和商账追收等。这些信用服务完全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督范围内,对商业活动中各种客户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提供商业化和社会化的规范管理服务。征信服务与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沟通渠道和合理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公司和个人通过市场化的征信手段将其列入失信的“黑名单”,并对其不良记录通过正常渠道传播,在法律允许的期间内影响其市场交易能力和受信能力,且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注册新的企业。而且这些处罚不会简单地随着个人和公司的破产、停业而消失,使得他们无法在各种市场上生存,从而达到规范市场信用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和减少犯罪的目的。目前,发达国家的征信业不仅成为一种重要的服务行业,而且也正在作为一种国家商业规范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借鉴。在征信国家,征信调查咨询行业和资信评级行业都有较快的发展,美国有许多专门从事征信、信用评级、商账追收、信用管理等业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经过长期的竞争,已形成一些规模大、业务覆盖面广、信用数据库完备的大型跨国信用管理公司。如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白氏(Dun & Bradstreet)是全世界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公司,在很多国家建立了办事处或附属机构。在资信评级行业,美国国内主要有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and Poor's)、菲奇公司(Fitch)和达夫公司(Duff & Phelps),他们基本上主宰了美国的资信评级市场。穆迪和标准普尔两家公司实力雄厚,国际声誉好,其他国家在建立本国的评级制度和评级机构时大多受到他们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