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
在一些征信国家,大都有比较健全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包括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银行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失信惩罚机制);政府对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和开发。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都存在严重不足。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某些基层执法部门受当地企业与政府的影响,在司法过程中有意偏袒本地企业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社会上更是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也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督管理薄弱,对从事企业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法律服务和征信中介、资信评估等)缺乏监管,造成虚假信息盛行,社会反映强烈。
(作者: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课题组 执笔:任兴洲)编辑ccn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