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论
我国现在处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级阶段,经济体制、法律体系及市场基础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目前我国有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由政府部门掌控,而我国信用信息商业化、社会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条件还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政府主动充当第一推动力及不打破既得利益的传统格局,形成市场化运作的过程将极其漫长。因此不能完全照搬国外模式,简单地选择美国模式或欧洲模式都是不可取的。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现阶段我国的信用体系发展模式应坚持市场化为主导的方向,同时不能单纯依靠市场的力量,为缩短建设时间和节约社会成本,在市场运作为主导的前提下,需要政府主动充当第一推动力。
要对信用数据的开放、使用和管理立法——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一)建立分工明确的管理体制。考虑到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制度保障工作,亟须打破各种利益壁垒,建议由没有利益冲突的国民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作为信用主管部门,这样做,有利于协调各部门关系,进一步整合信用数据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加快信用管理法规建设步伐。我们建议,当前首先要对信用数据的开放、使用和管理立法。建议首先抓紧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该法规应规范的重点一是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向信用中介机构无偿或有偿开放信用信息数据;二是规范信用信息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
(三)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大力发展信用信息服务业。中介机构能否健康发展是我国能否尽快培育起信用市场的关键。当前的发展条件决定了我国既不能重复发达国家长期市场竞争和自然选择的历程,也不能单纯依靠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建立象邓白氏、环联那样超大规模的信用服务企业。应该坚持在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为主的大原则指导下,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培育中介机构。
(四)增加财政资金投入,支持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征信数据的规范化开放和市场化经营,是信用管理行业得以发展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物质基础。由于信用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大,建设时间长,社会效益明显,用财政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正好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也能缩短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建设时间,还可起到防止各部门各地方垄断信用信息资源的倾向,便于联合征信。
(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要积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发起成立信用行业协会,以此促进信用行业从分散经营盲目竞争到联合经营协调发展,推动行业技术标准的规范,促进信用数据的共享和减少重复建设,推动全国良好信用环境的形成。
(六)加强宣传力度,普及信用知识。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制度性的工作,要利用新闻、出版、教育、文艺、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普及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提倡从政府到企业、到消费者、到每个人做事做人都要讲信用,形成讲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加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有条件的大专院校要开设信用管理专业或设置信用管理课程,为信用管理行业源源不断地输送后备人才。要使信用社会概念深入人心,教育普及、研究和培训必不可少。
作者:陈新年 信用中国 责编t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