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问题。信用信息服务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咨询活动,应该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发展我国的信用信息服务行业.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该发挥立法、执法以及标准建设的职能,而不应该从事征信和评级活动,建立庞大的数据库,乃至通过行政性的手段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是加快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的立法,促进政府信用信息公开。另外,建立健全管理体制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推进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从中央有关部门到许多地方政府,对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空前重视,积极性也很高,这是一件好事。但也必须看到,目前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和政府应当发挥的作用等方面还缺乏明确的认识,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盲目性。如果不能及时加以正确引导,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政府资金的浪费,也不利于建立真正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
一、明确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及其行业特性
(一)社会信用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当前存在的一个明显问题是,对于社会信用体系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各方面的认识并不统一,都按照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去开展工作,导致实践上的盲目性,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社会信用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了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四个主要环节的制度安排:﹁是信用的投放,二是信用风险的管理和分散,三是信用信息的服务,四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信用的投放是指信用交易的产生和发展,比如银行发放信贷,企业提供赊销服务等。信用风险的管理和分散,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自身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以及市场主体花费一定的成本将自己的交易风险分散给社会化的信用风险分散服务机构,比如信用担保机构、保理机构和保险机构等。信用信息服务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市场交易主体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信用风险,同时也对失信者形成社会惩罚。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主要是指当失信行为发生时,行政及司法机关依法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或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惩罚,增加其失信成本。毫无疑问,从改善信用状况,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机制有效性的要求看,以上各个环节和方面都是十分重要的,无论哪个方面的缺失或薄弱都会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但是,不难发现,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几乎涵盖了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重要方面,既涉及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也涉及到对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规范,构成了一个复杂和庞大的系统。因此,建立完善的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非短时间内能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