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是指与信用信息服务活动有关的体制框架和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信用调查活动,亦即习惯上所称的“征信活动”,另一类是信用评级活动。相应的,从事信用信息服务的机构也大体上分为两大类,即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这两类机构的区别在于,资信评级公司提供的资信评级报告主要向社会公众公开,为公众决策提供参考,而征信公司提供的信用调查报告不向社会公开,仅供委托人决策参考。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信用信息服务体系是最为滞后和缺失的,也是最需加强的环节。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并以此探讨建立的途径。建立狭义的信用体系的实质是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体系,其核心任务是,通过立法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制度,在加强监督的基础上促进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发展,形成发达而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市场。
(二)信用信息服务本质上是一种信息咨询活动
在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没有出现时,为降低交易中蕴藏的风险,交易主体都在不同程度上收集交易对象的信息。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产生,只是将过去由市场交易主体自身从事的活动分离出来,并没有改变过去市场交易主体自己收集信息活动的本身性质。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作用,只是使得这一活动更加专业化,更加有效率,因而成本更低,搜集的信息更加全面,评价的方法更加专业和科学。因此,信用信息服务活动本质上就是一种咨询服务活动,是企业本身信息搜集活动的延伸,没有更多的特殊之处。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信用信息服务活动与金融活动有联系,但本质上不是金融活动,不应作为金融活动来进行管理;相应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也不是金融企业,不应当视为金融企业进行管理。
(三)以市场化的方式发展我国信用信息服务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