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服务行业本质上属于一般性的信息咨询服务业,属于充分竞争的行业,对信用信息服务行业的管理应该遵循市场化和民营化的原则,政府不宜过多介入。但是,由于信用信息服务涉及到个人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考虑到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服务行业的准入制定必要的标准,并对其运营实施监管十分必要。但是对信用信息服务机构设置准入标准和实施监管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对信用服务市场的准入实行业务许可,而非实行机构许可;二是对信用服务业务的特许经营不设置过高的注册资本标准,而将准入标准重点放在对公司管理层和从业人员的要求以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等方面;三是重点对信用服务机构违法的处罚,从信用服务机构违法的次数和程度上设置退出标准。
二、明确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在我国目前的体制条件和市场环境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推动作用,这一点社会各方面没有太大的分歧,分歧主要在于政府应当发挥什么作用,不应当发挥什么作用。从国际经验来看,要建立一个长期可持续、高效率的社会信用体系,政府最应该做的,就是制定法律法规,促进各类信用信息特别是政府所掌握的信用信息的公开,清除妨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各种障碍,为市场化的信用服务机构的成立和运作创造条件,并对信用服务机构实行必要的监管。最不应当做的,就是搞信息垄断,政府直接投资成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搞商业化运作。
(一)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该发挥的作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制定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制度与规则,核心内容是立法和执法。立法的内容主要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定规范信用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诚实借贷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目的是保证信用交易的公平性。二是制定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的法律法规,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个人隐私权法等,目的是促进信息的公开以及保护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三是制定规范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比如公平信用报告法,目的是规范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收集、加工和传播信息的行为。四是制定对失信行为惩罚的法律法规,这方面的法律较多,主要目的是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失信的成本。执法主要体现在相关政府部门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民事和刑事处罚,比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消费者保护局就是《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具体执法机构,对信用调查机构业务活动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