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根据国际经验,征信行业最开始都是从一个地区、一个行业发展,每个地区、行业都有征信机构,各自建立自己的技术标准,并以此建立自己的数据库,最后通过行业整合以及各公司之间的相互合作,形成全国性的网络系统。但是在行业整合和各公司合作过程中却面临着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全国性征信网络的形成。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短时期内形成全国性的征信体系比较困难,为了不走其他国家信用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弯路,当前政府还应该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化,以便未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整合,形成全国性的征信体系。标准体系建设要包括信用信息的收集、筛选、整理、加工、销售的全过程,要整合现有的行政资源,使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举措达到标准化的要求,要将社会信用建设标准化融入企业信息化改造的过程中。
(二)当前最紧迫任务是加快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的立法
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能够真实、全面、连续地公开,以使交易双方能够进行全面、准确地相互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条件。从来源上看,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来自三大主体:一是来自政府,二是来自其他交易主体,三是来自自身。从实践来看,这几个方面信息真实、充分公开和披露都很重要。但是,法律强制规定后两类主体公开信息缺乏理论上的支撑,也违背基本的商业规则和国际通行作法。而政府依法公开其所掌握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通行作法。
由于我国至今没有出台一部统一的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而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中又存在诸多不适应市场经济与信息公开化要求的规定,政府拥有的大量信用信息被各个政府部门封闭在部门内部或者地区内部,要么白白浪费,要么被用来为本部门或本地区创造利益。而由于政府机制的特点,后者也不可能真正造福社会。政府信息获得困难已经成为当前制约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我们认为,目前政府急需采取的措施是制定和完善促进信息开放的政策和法规。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有些地方政府设立的信息平台,向外公布企业正面信息大门敞开,而要公布本地企业的负面信息,却需要高层领导批准。这种作法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衷也相去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