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谨防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出现的行为误区
1.谨防政府直接从事征信活动
当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体现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根据以往的思维定式,直接介入征信行业,通常采取的办法是确定一个职能部门,全面介入并具体操作征信业务,或者是出资建立公司,从事征信业务。从信用体系的客观运行规律来说,政府不宜直接从事征信业务。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政府直接从事征信业务,事实上是在以自己的信用做“隐性”担保,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衷相背离,严重违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政府将陷入被动的地位,比如,政府某部门(或具有政府背景的征信公司)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全面,误将信用状况不好的公司(个人)评定为信用状况较好,委托方据此参考作出决策而出现损失,政府就陷入被动状况,甚至会陷入日常的法律纠纷。另一方面的原因在于,征信活动非常复杂,政府做不了,也不适合政府做。征信活动涉及到信息的搜集(各种渠道,政府部门只能掌握一部分),涉及到新的信用产品的创新(比如根据不同用户的繁简不同的、重点不同的信用报告、评分办法),涉及到数据的维护,涉及到对消费者、企业的法律责任以及救济。政府有自己更为重要的工作,不应当去做本来可以由民间资本完成的事情。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当前有些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的各项评比和认定,都与建设信用体系的要求相背离,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比如重合同讲信用企业的认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守信用标兵的认定等等。事实上,以上荣誉的认定都需要市场来检验,应该由市场化运作的中介组织进行认定,政府认定就是形成了“隐性担保”,而且容易孳生腐败,一旦认定的企业与事实不符合,给社会造成影响,政府就会陷入法律纠纷,当前政府部门没有涉入法律纠纷,是因为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政府处于监管者的强势地位,“民不敢告官”。
2.谨防政府动用大量财政资金大搞数据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