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认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就是要加强硬件基础设施建设,就是要加大政府投入,建立数据库,于是纷纷立项目、定预算,投资建设数据库。一旦建立了政府的数据库,就要搞商业化运作。从近年的实践来看,建立庞大的政府信息数据库是一件耗资巨大的工程,其市场价值极为有限,应当特别慎重。从长远看,这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市场化信用服务体系。首先,它很容易导致政府职能错位,形成新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其次,会造成很大浪费,很多地方花几千万元建一个信用平台,结果并没有什么作用。第三,它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最终扭曲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衷。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信息的整合应该通过市场的行为来完善,政府所需要做的就是通过立法把这些信息无偿或者仅收取弥补成本的费用向社会开放。
3.谨防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
为了给政府出资成立的征信公司创造市场需求,或者为了促进当地征信企业的发展,有些地方政府便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规定企业参加“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比等各种荣誉称号时必须提交由某些征信公司出具的信用报告。企业为了得到这样的荣誉称号,必须花钱请征信公司为自己出具信用报告,这样的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可想而知。再比如,有些地方政府要求企业在资质认定、企业年审年检、专项检查、日常监督、项目审批等方面必须提交由某些征信公司出具的信用调查报告。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对信用报告的需求并不需要政府来推动,而是由市场的正常需求推动。
三、明确私人信用调查机构与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关系
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来看,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和私人信用调查机构在运营模式上有较大的区别,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运行中,两者的关系是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替代。
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是由金融监管当局设立的非盈利性机构,其数据强制性的来自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主要是为金融监管当局和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而不过多地考虑其他的商业化信用信息需求。私人征信机构是由私人部门成立,采取商业化、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数据的来源更全面,除来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外,还来自包括政府部门、工商企业等方面,为社会更广泛的信用需求服务,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