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对防范银行信贷风险的角度来看,世界上设有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大部分国家都确定了最低贷款数额,银行等金融机构仅将超过最低贷款数额的贷款信息提供给公共登记系统,而且许多国家的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只向金融机构提供当前的数据,不提供有关一个借款人的信贷行为的历史记录,更不提供信用衍生产品。因此,即使在公共登记系统运行较为成功的欧洲大陆国家,私人信用调查机构在银行信贷风险防范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公共信用调查机构和私人信用调查机构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更好地防范和化解信用交易风险,借鉴其他国家公共登记系统的运营模式,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在为金融监管和银行等金融部门服务的基础上,也可向社会有偿提供服务,特别是允许私人信用调查机构向公共信贷登记系统查询部分数据。但是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公共信贷登记系统向社会提供数据的范围和法律责任,同时公共信贷登记系统的对外有偿服务机构与系统本身应当在产权、人员等方面适当分离。
四、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管理体制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从涉及的部门来看,根据现行体制,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单位至少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整规办)、国家发改委、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海关、统计、公安、法院等部门。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集中管理部门,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多头建设、各自为政的现象,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既浪费了资源,也人为增加了一些矛盾,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这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的体制性原因。为顺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吸收过去我国其他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教训,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客观的信用行业管理体制。从国际经验看,绝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征信行业的监管,尤其是对个人征信行业的监管,许多国家还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基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国情,在信用行业管理体制方面可以考虑三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