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执法腐败问题依然存在。目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还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之中。执法不严、处罚不公的问题常有发生。企业和个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律规范。法律“白条”现象使法律尊严仅仅停留在一纸判决上。甚至还有个别执法者与违法者串通一气,搞权钱交易。
第三种观点认为,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不讲信用、无视信用、破坏信用的现象日益严重,信用体系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
1.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是嵌入式的信任
信用中国共同打造,正常的信用关系没有明确的表达形式和载体。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是嵌入式信任,这是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不存在将不确定性转化为可计算的风险的制度,局中人在交易时就不得不依赖、伸展他们现存的个人关系或者建立新的关系。
2.缺乏信用报告制度。改革开放20年来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变化,导致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趋利行为的增强,道德失范、心理失衡现象呈现加速上升趋势,社会信用状况变化对经济生活的干扰也日显突出。到目前为止,全国性的信用报告机构,无论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都不存在,仅有的一家信用报告机构只是一家地方性的企业。
3.缺乏信用评级机构和通用性、权威性的评价技术。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形成的政府包办一切,用国家信用替代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各类信用关系的体制导致整个中国缺乏基本的维系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奖惩机制,除非严重触犯刑律或引起社会经济生活的严重后果,当事人才可能受到追究,这使得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行调节成本隐形地大幅度地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
信用中国共同打造,市场无序竞争,小规模、家簇式的生产还很普遍,各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各阶层功利主义色彩过浓,这也使得社会组织与个人对信用评级机构和评价技术缺乏市场需求,限制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
4.缺乏将不确定性降低为风险的制度。我国近几年来才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开始把建立服务型政府纳上议事日程,中国各地方政府过去更多地把职能定位为“管理”而不是“服务”,这是导致政府内在封闭性及公民与社会组织无法用正常畅通渠道获取信息的根本原因。法律制度的缺乏,也会导致信息披露环节更多的不对称性与封闭性,信用数据库的建立成为无源之水,每个组织既担心建立规范的信用数据库会使自己的信用状况被对手了解而被钻了空子,又担心这些数据会引来税收监察从而引致犯罪。不愿意存储必要的信息以及信用缺失的状况便会周而复始地维持下去。这会给社会组织在交易过程中计算与预测风险,控制风险,减少不确定性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制约,由此带来的全社会的交易不经济是难以估量的。没有标准化的共享的信息数据库,社会组织就不可能指望在信用交易中准确的计算风险。
5.作为“非征信国家”,我国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很低。我国还属于“非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极为滞后。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
信用中国共同打造但市场规模很小,中介机构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还需提高,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与运作还缺少相应的法规,这也是我国社会组织和个人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优劣没有一个市场的正常表达形式,企业缺乏信用管理的动力的重要表现。
6.国家缺乏制约信用缺失和失信的机制。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社会也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也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公民的信用意识薄弱,全体公民的社会信用观念还处于萌芽阶段。
五、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的若干政策建议
思路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应当以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环境,形成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的;以发挥政府的示范作用,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为重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社会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信用实践活动、监督与惩戒机制四个方面。
信用中国共同打造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培育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任务,开展社会信用流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中环节,建立信用行业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在方法步骤上,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坚持总体规划,精心试点,统筹协调,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坚持诚信宣传教育与信用制度建设并重;坚持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和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坚持培育
信用中国共同打造社会信用市场需求、促进商业性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加强信用监管相结合。到2008年,力争达到以下目标:全社会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水准、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显著提高;信用管理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信用制度基本形成;社会信用服务行业有较大的发展,信用服务需求明显扩大;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故意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行为形成有效的社会联防和制约惩戒机制,面向企业和个人、覆盖经济社会生活主要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
思路二: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信用法律系统。我们应该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同时要加快研究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法》。
2.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在我国现行体制下,那些与企业信用管理有关的经贸、金融、财政、税务、工商、质监、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建立与企业信用管理相关的信用监管职能机制。
3.市场信用服务系统。包括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评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信用中介机构的完善与否关系着信用制度能否真正建立。
4.企业信用社会监督系统。消费者虽然不完全了解产品的内在质量,但是,在日常消费中能切身感受到产品生产厂家的信誉程度。新闻媒体接触面广,信息灵通。由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形成的企业信用社会监督,
信用中国共同打造会产生强大的社会舆论“威慑”作用。
5.企业信用内部管理系统。建立包括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应付账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建立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应收账管理制度等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