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国特约评论员 陈碧兴
按:《21世纪经济报道》(作者: 杜艳)在2005年5月11日以“多方话事权 浙江陷入另一场信用乱局”为题对浙江信用建设情况进行了报道,我们认为该文中有多处报道与事实明显不符,为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我们对该文的质疑用红字标出。欢迎大家参与讨论。 两年前,浙江省政府曾因为信用信息平台的缺失而痛下决心,建设“信用浙江”;两年后,“信用浙江”的建设者们发现,于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在全省范围内推进的同时,浙江正在陷入另一场信用“乱局”。
质疑:两年前不仅仅是浙江省信用信息平台缺失,在全国及各省市也都没有所谓的信用信息平台,直至今日,无论是国家有关部门、还是地方政府;无论是理论界、还是中国的现实,都还在对要不要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怎样建立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什么样的信用信息平台、如何运作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探讨、摸索、实践,浙江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已走在全国的前列,至于能不能发挥其作用,发挥的作用有多大,还要用时间和实践来检验。不知这位记者从何“角度”判断是“乱局”?为什么判断是“乱局”?“乱”在何处?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能允许一个省“乱”而不“治”?仔细研读全文后,终于悟出了这位记者为何判断“乱局”的道理。
这位记者应该知道作为许许多多中国人都不陌生的,被誉为“中国农村改革第一村”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吧,它的昨天在我国农村的发展史上曾经浓墨重彩地打上了厚重的烙印。尽管国人都不陌生,在这里还是有必要和这位记者一起回顾一下“小岗村”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1978年以前的小岗村“吃粮靠返销,用钱靠救济,生产靠贷款”,每年秋收后几乎家家外出讨饭。27年前,即1978年11月24日,这里的18位农民冒险按下“包产到户”的手印,仅这一壮举正式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而被载入中国改革开放史册。此后小岗村只用了330天,也就是在1979年10月,粮食总产量6.6万公斤,油料1.7万公斤,是过去20年的总和,人均收入由1978年的22元上升至400元,第一次向国家交了公粮,还了贷款,结束了小岗村长达600年的讨饭历史。1997年小岗村人均收入达到2500元,用了不到20年时间人均收入增加100多倍。在这一壮举的20周年前夕,1998年9月22日,时任总书记的江泽民同志来到了小岗村,热情赞扬“率先进行农村改革”的小岗人“敢试敢闯的改革精神”,勉励他们再创辉煌。
小岗人的冒险给农村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小岗变大了!它的历史性贡献不仅仅是:突破了人民公社体制的禁区、突破了“不准承包到户”的禁区、突破了“以粮为纲”的极左政策。而更具有法律上的深远意义。1993年、1999年的两次修宪,都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宪法,确立了“大包干”的法律地位;而2003年3月正式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但给予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保护,而且严格限制了承包土地的收回与调整,从而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较以往更能摆脱政策的影响、纳入到法律保障的轨道上。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一大发明,一大创造,被邓小平称之为“农民的伟大创举”。然而,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全国迅速推开的同时,乡镇企业异军突起,邓小平把它称之为“农民的又一伟大创举”。八十年代初以来中国农村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其意义不限于农村,它使我国整个工业化的道路发生了历史性的转折。邓小平说:“农村改革中,我们完全没有预料到的最大的收获,就是乡镇企业发展起来了,突然冒出搞多种行业,搞商品经济,搞各种小型企业,异军突起。这不是我们中央的功绩。乡镇企业每年都是百分之二十几的增长率,持续了几年,一直到现在还是这样。乡镇企业的发展,主要是工业,还包括其他行业,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百分之五十的人的出路问题。”(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238页)。
现在说起来很轻松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但在即使粉碎“四人帮”后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却是“不合法”的,因为它违背“两个凡是”,违背当时党中央的《决定》,违背当时的宪法(1978年宪法规定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制度),按照传统观念,就是搞资本主义。围绕农民这一伟大创举的不同声音和争论不绝于耳,特别是当时不少因失去了昔日大集体、大锅饭时代的权力的人,说:“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更多的人则提出一系列的问题,比如:水利工程管理怎么办,大型农业机械怎么办,集体工副业怎么办,农田基本建设怎么办,计划生育怎么办,民兵训练怎么办,等等。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样一条正确的思想路线,掀开了中国历史的崭新一页。 27年来,波澜壮阔的改革大潮在中华大地汹涌澎湃。改革的突破,是亿万人民群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大胆实践的结果。回眸那一个个令人难忘的瞬间,一件件震撼全国的壮举,一次次发人深省的探索,一项项影响深远的决策,无不闪耀着邓小平理论的思想光芒。这是20年来全党和全国人民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也是我们二十一世纪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辉旗帜,我们应该解放思想不歇脚,“起点”蓄势再奋飞。
中国经过了长达15年的艰苦努力,终于在2001年正式加入了世贸组织。世贸组织总干事穆尔在热情欢迎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新成员的同时,提出了真诚的告诫: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从长远看,缺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诚信或者说信用,以及建立信用体系的机制。他的忠告,一语点中了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软肋,点中了我们能否紧紧抓住二十一世纪头二十年重要战略机遇期的薄弱环节。
同时,中国人也已经发现“诚信危机”影响了经济发展,“信用”问题连续三年成为“两会”热点。中国政府提出打造“信用中国”这一宏伟目标后,打造“信用中国”的各种活动和措施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纷纷展开。
建立中国信用体系是一件利在千秋的好事,是保持中国持续和谐发展而具有远见卓识的重大举措。有识之士应该深刻思考一下,信用建设不是靠某个人、某个地区、某个部门所能的,它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的参与。仅仅有个什么“资质认定”的“三产”单位就能把“信用浙江”建设好?回答是否定的。各地有各地实际情况,信用建设应该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国民素质、区域环境、社会综合实力等建立有效、有特色的信用机制。浙江作为中国经济大省,难道不能勇敢的承担起这份重任,为信用立国、信用治国进行一些有创意的尝试性举措,让浙江再次成为全国瞩目的焦点,让浙江再次成为全国学习的榜样?在打造“信用中国”、建立信用体系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之际,浙江做什么,束手等待?那我们如何去理解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希望浙江“努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继续走在前列”的要求?“走在前列”是发展的、具体的、实践的,这是一个很高的要求,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信用浙江”的建设不“走在前列”行吗?看到这里,这位记者有何感想?“信用浙江”“乱”吗?
资质认定系出多门
杭州市解放路203号
绕过迎街的光大银行的一个营业网点,转进一条小巷,踏着台阶走上三楼,“杭州资信评估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资信)就坐落在这里。这家脱钩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评级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当时是人民银行的一家下属机构,也是浙江省内存在历史最悠久的评级公司。
“1998年人民银行实行大区行改革之际,要求三产脱钩,我们才独立出来,被浙江省的银行职业学校接管过来,现在它是我们的控股大股东。”在总经理刘俊剑的办公室内,他告诉记者。“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具有资质认定的只有我们和中诚信(全称: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刘俊剑说。刘俊剑的结论,来源于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的一份资质认定。
质疑:“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具有资质认定的只有我们和中诚信(全称: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 “刘俊剑的结论,来源于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的一份资质认定。”那么这份资质是何时认定的,若在1998年人民银行实行大区行改革之前,其三产尚未脱钩时作出的,实质上是自己对自己的认定,或者说是老子给儿子发了一份资质认定书,这样资质有多重的份量;若是在1998年人民银行实行大区行改革之后,那么就更可笑了,众所周知,在人民银行实行大区行改革后,是没有“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这个名称的,连这个单位名称都没有,哪来的“一份资质认定”。 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叶处长向记者证实:“《中国人民银行法》调整前曾对信用评级公司进行过一次资质认定,2001年认可了杭州资信和中诚信两公司,宁波也认定了一家公司。总行征信局成立后没有进行过第二次资质认定工作。”
这也就意味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认可的具有信用评级资质的中介公司,除了杭州资信和中诚信外,别无其它。
质疑一、这位叶处长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太不熟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是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修正,不论是修正前还是修正后,该部法律都没有授予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公司资质认定的权力。
质疑二:这个“曾对信用评级公司进行过一次资质认定,2001年认可了杭州资信和中诚信两公司”是由谁认定的,是杭州中心支行认定的,还是总行认定的?如果是杭州中心支行认定的,据我们了解,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北京,那么,一个地方的支行怎么会对注册在异地的企业进行认定,地方支行有这个权力吗?这个认定有效吗?
是不是只有杭州支行可以对信用评级公司进行资质认定,是法律特别授予还是总行特别授予的权力?为什么北京、上海、广州……的地方支行都没有对信用评级公司的资质认定?如果北京、上海、广州……的地方支行也有对相关信用评级公司的资质认定,那么就不可能有“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具有资质认定的只有我们和中诚信(全称: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结论。
如果说是总行认定,据我们了解,也是同样来自《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1月10日,作者:陈恳 乔丽)的“央行铁腕清理资信评级前奏 谁破5大机构潜规则”一文:“1997年12月16日,原中国人民银行下发银发(1997)547号文,认证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资信评估公司、云南资信评估事务所、长城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上海新世纪投资服务公司、辽宁省资信评估公司、福建省资信评级委员会等九家机构具有对企业债券进行评级的资格。这亦是权威机构对资信评估企业资格的惟一一次认证。”这个唯一的一次认证也仅是“对企业债券进行评级的资格”,而不是“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资质,同时,我们也没找到“在杭州市解放路的这家公司”。
质疑三:“2001年认可了……”,我们假定这份资质认定是有的,当然这份“资质认定”是哪个“级别”的人民银行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做出的,我们不得而知。现在,即2005年的5月,讨论哪个“级别”的人民银行根据什么法律依据做出这个“资质认定”已经没有什么现实意义了,我们要问的是:这个资质认定有期限吗?如果没有期限规定,有年检规定吗?是否进行年检?若有期限规定,那么这个资质有效期到什么时候截止?现在已经是2005年5月了,这份“2001年”的资质认定还有效吗?无效的资质与没有资质有什么本质区别?
质疑四:“宁波也认定了一家公司”,既然宁波也有一家,那就不是像刘俊剑所说的“具有资质认定的只有我们和中诚信(全称:中国诚信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了,至少有三家。
质疑五:“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认可的具有信用评级资质的中介公司,除了杭州资信和中诚信外,别无其它。”别无其他,是指在杭州?还是指在全国?不知这位叶处长是没有说清楚,还是故意不说清楚?也不知是这位记者没听清楚,还是没写清楚?或者还有其它…… 但与浙江省其它主导信用建设的政府部门的说法却不尽相同。
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负责人王宁江说:“浙江省政府将‘信用浙江’的建设工作是交给省发改委来牵头的,在省发改委的领导下成立了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主导浙江省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我们欢迎所有市场化的信用评级中介公司来浙江省开展工作。”
据该中心人士介绍:“因为发改委是一个综合性协调机构,本身没有信用信息,无部门利益在里面,更便于和其他拥有企业信息的部门沟通,利于信息的采集。”
截至2005年3月,查询中心的数据库中已经拥有了60多万家企业的信息,覆盖全省十一市(包括宁波)及各县(市、区),覆盖了所有工商注册企业,信息的内容覆盖了工商、质量、税务、金融、劳动、物价、环保、进出口等领域的信息,数据总量约为7600万条。
王宁江的说法透露了一个基本立场:目前,在国内具有合法登记的信用评级公司都可以将业务拓展向浙江。这也就意味着,远东、大公、联合等这些在国内相对成熟的信用评级公司,都是浙江欢迎的对象。于是,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中心将理所应当地成为这些信用评级公司的信息“整合者”。
但这个说法同样不能代表全部。
2005年1月份,由省工商局刮起的一股“信用风暴”席卷了整个浙江。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浙江省内有11个地市的18749家企业被工商管理部门认定为“信用破产”,仅杭州市就有8079家“信用破产”企业。据省工商局原信用办副主任杨财标介绍:“这些被宣布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得担任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些信用破产的企业是按照省工商局的信用评定,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也就是已经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质疑:关于省工商局刮起的一股“信用风暴”,“有11个地市的18749家企业被工商管理部门认定为‘信用破产’”的做法,我们不敢恭维。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汤维建教授认为:信誉是内在表现,法律只能惩戒其外在表现。我们不能用信誉缺乏作为依据惩罚一个企业或个人。信用缺乏可能会成为银行不贷款的理由,也可能会成为其他企业不与之进行交易的根据,但决不能成为宣告其“突然死亡”或破产的合法根据。行政部门这种做法是极端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违法责任。从法律上讲,这种被注销或“破产”必须在行政法规中明文规定,否则就是违法的。企业被判断为缺乏信誉,只要它没有触犯法律的明文规定,没有负债达到破产界限,工商管理机关就不得以其所谓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强制性地将企业“开除出局”。如果企业确实负债累累,已达到事实上的破产境地,那么,即使该企业信誉良好,也要进入司法程序实施破产,而不能以该企业有信誉为由使之免于破产。因此,所谓“信用破产”的说法,是行政干预企业的表现,也不不符合法律逻辑,是对依法行政的悖逆,应当彻底否定。 据杨介绍,工商局对企业的信用认定分为AAA、AA、A、B、C、D等6个等级,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省工商局必须完成信息的录入工作,并由发放工商营业执照的分局完成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最后汇总到省局,由省局登报公示AAA和D级企业的名称。
质疑:工商局是负责企业登记的,仅仅凭着企业登记信息来认定其信用是哪个等级有权威性吗?有法律依据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系马忠勤教授认为: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以及相应的信用管理体系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用来警戒那些不守信的企业,通过对他们失信行为的曝光,提醒与之有关的个人或企业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要轻易与之发生经济往来关系;同时也是对不守信企业的一种无形的警告。因此,出于此目的,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特别是工商、税务这些掌握一定企业信用信息的部门,可以发挥他们特有的作用,向社会公布企业相关信用信息,这样做,既是政府行政透明的需要,也是解决目前我国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需要。同时针对目前一些企业失信行为泛滥的情况,及时建立起失信警戒机制。但是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注意并做到政府职能到位而不越位。对所公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只客观记录,不做评价,不定等级,同时重点抓收信用约束机制、信用监管基础、信用记录档案、违信行为警戒、电视商务监管、加强企业及行为自律等方面的工作。即使违信行为严重的企业名单,也只做有选择的公布,因为其主要作用是起警戒、震慑作用,引导企业增强信用观念,使其主动守法经营。因此,将违信行为严重的企业评定为末级,并宣布其“突然死亡”的做法,已严重违背了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根本目的,同时这也是一种政府职能的越位。 另外,民间组织也表示了自己的诉求。
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杭州市经委主管下的民间性质的组织,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对数百家企业的信用评级结果和5家信用评级中介机构,这些企业分别为:浙江安博尔信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杭州江南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杭州瑞德信用评估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大成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杭州指南针信用服务有限公司。
对于由这五家评级公司评定的企业信用结果,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在网站上明确指出,“是我市唯一合法的、权威的、综合的企业信用评价。”
实际上,这个由杭州市经委主管的民间性质的组织,不得不面对业界的两重质疑:一、如果是民间性质的组织,其是否具有信用评级公司的资质认定权?二、如果这份由5公司完成的信用评级才是“唯一合法、权威的”,那么如何看待浙江省内通过其他政府部门资质认定的评级机构的工作结果?
质疑一:“如果是民间性质的组织,其是否具有信用评级公司的资质认定权?”,看来,这位记者对中国的现行法律显然知之甚少,请问:中国哪部法律规定民间性质的组织不具有信用评级公司的资质认定权?相反,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 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同时,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第412号令,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保留的500项行政审批项目中,没有任何一项涉及“信用评级公司”资质认定的。
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是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15号文件规定,依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行业自律组织,这位提出“质疑”的记者可能还不了解“民间性质的组织”可以做哪些工作?也可能不知道在中国的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行业协会的管理和发展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把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当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专业经济部门要逐渐减少”,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并以此作为促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都明确提出培育和发展包括行业协会在内的社会中介组织,并将其列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之中。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中,都有把有关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的要求。两届政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明确“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杭州的信用协会发挥自律职能,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择优选择信用评级公司从事信用评级工作,这一做法,违反了哪部法律?违反了什么规定?再者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即使一个菜农到菜市场卖菜,也要遵守这个菜市场的一系列管理规则和一般的交换规律;开出租车也不是有驾驶证的人都可以的,还必须有个开“出租车服务资格证”,如此简单的道理,不知这位记者从何角度提出这样无理的“质疑”?
质疑二:“如果这份由5公司完成的信用评级才是‘唯一合法、权威的’,那么如何看待浙江省内通过其他政府部门资质认定的评级机构的工作结果?”,我想这位记者看了上面的我们提出的质疑,这个问题就无须回答了。如果还有疑问,我建议这位记者再去杭州市信用协会作更有深度、更全面的了解,以后再写这类报道,不要在闹出不好笑的“笑话”。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是一个根本问题,有悖于客观性原则的“不新闻”是任何一个合格记者所不应为的。在这里我还是要对这位记者的“质疑”说几句。首先,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的业务活动范围只限定在杭州行政区域内;其次,在杭州开展企业信用评级活动的唯一规范性文件只有一个,即杭州市人民政府在2003年5月13日颁发的15号文件,别无其他,这不是“唯一合法”吗?;第三,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认定的信用评级公司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是对企业信用状况综合、全面的衡量,而非某单方面的或出于部门管理需要的评价或考核,这不“权威”吗?如果不权威,那这位记者认为谁“权威”呢?;第四,在杭州,乃至浙江绝无“通过其他政府部门资质认定的评级机构”,何来的“工作结果?”。 在浙江省信用信息查询中心的一位人士看来:“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认可的几个中介机构是不可能通过资质认定的,既无专业的从业人员,也无评级的流程、方法等在政府备过案。”
质疑一、上述的这位“人士”:“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认可的几个中介机构是不可能通过资质认定的”,请问这“几个中介机构”不可能通过谁的“资质认定”,不可能通过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的资质认定?我要告诉这位“人士”,不仅通过了资质认定,而且,这“几个中介机构”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已经近二年了;不可能通过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以外的资质认定?我还要告诉这位“人士”,除了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可以对信用评级公司的资质认定外,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机构或部门可以对信用评级公司进行资质认定,不知这位“人士”根据什么下这样如此主观的结论?
质疑二:“既无专业的从业人员,也无评级的流程、方法等”,没有调查研究,就没有发言权,这是最基本的工作方法,这位“人士”调查过吗?研究过吗?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规定: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信用评级操作与规范》、《信用管理概论》、《信用评级理论与实务》、《金融与财务会计》培训并考试合格,同时规定,信用评级公司必须达到五名从业人员才能开展信用评级工作,这样的规定在全国有第二个吗?
至于“评级的流程”就更规范和详细了,不仅评级公司有评级准备、实地及客户调研、等级初评复评再评、撰写评级报告、评级结果反馈、公示公告、文件存档、跟踪服务等必经程序,而且还有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的监督程序,即:审查是否签订评级委托协议;受评企业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评级公司难以征集的刑事和治安信息,是否有当地公安部门的签章和意见;评级公司是否将初评结果向受评企业反馈;出具信用评级报告是否有错误之处;评级结果在A级以上的,均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通过新闻媒体及"信用杭州"网同时向社会公告,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和授牌;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对评级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全部通过网络进行,实现全程信息化;为防止假冒的信用企业,每一信用等级的牌证上均标有信用档案编号,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登录“信用杭州”,输入“企业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姓名”或牌证上的“信用档案编号”任何一个关键词,是真是假一看便知,彻底杜绝假冒。
关于评级“方法”,就更要给这位“人士”说说了,要说的太多,还是举个例子吧。安博尔公司这位“人士”了解吗?浙江安博尔信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是首家目前也是唯一的一家立足于杭州的省级具有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独立、公正、高效的第三方综合性民营信用评级公司,是浙江省为实施“八八战略”而被重点推荐的具有良好信誉度、知名度的全省唯一企业信用评级机构;是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在全国设立唯一的中国信用科研教学服务基地;在首届“信用评价操作与规范”大赛中荣获第一名;被信用管理协会授予“优秀信用评级机构”称号;被中央文明办、国家工商总局等国家六部委授予“中华诚信鼎”殊荣。安博尔与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共同开发了拥有自主知识财产权的《中国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与标准》,如果这位“人士”还有不明白的,请这位“人士”有时间看看首卷《中国信用年鉴》,这可是有史以来最全面、最权威的中国信用“大典”,看看中外著名信用管理与服务机构有几个,看看在杭州、在浙江还有第二家吗?
质疑三:这位“人士”的“在政府备过案”的疑问,我想不用多说,只想请这位“人士”多熟悉、多了解一点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多方话事权的争夺吆喝,使局面变得古怪而混乱。
“连横”“连纵”的协调难题
多头话语毫无疑问导致了协调难题,即如何既能“连横”(即完成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又能“连纵”(省与市之间的协调和信息共享)迫在眉睫。
就“连横”来说,企业信用查询中心如何调动工商等企业信息的掌控部门及时输送和更新信息的积极性,是一个问题;另外,与各个不同部门的合作也并不稳定。
据信用查询中心人士介绍:“与人民银行的关系从2002年到2004年一直都很好,比如企业的部分信贷情况、逃废债情况等都录入了企业信用查询中心数据库。人民银行的部分信用信息可以与信用浙江查询系统共享。”
但是,从2004年开始信息中心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合作出现了变化。
“现在人民银行不再给我们信息了。因为在人民银行看来,政府可以无偿向它们提供信息,但人民银行要把某些信贷信息录入政府的数据库则要受到《商业银行法》限制。”上述人士透露。
质疑:《商业银行法》(全称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针对商业银行所制定,所谓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人民银行则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政府组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行使政府职能。文中:“人民银行要把某些信贷信息录入政府的数据库要受《商业银行法》限制”,显然张冠李戴了。 缺失了金融方面的信息,无疑使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完整性大打折扣。在这个问题上,人民银行显然有另外一种考虑。
“企业的信贷情况是不能随便流出银行系统的,在国外也是这样。这涉及到金融安全和企业的隐私问题。”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内的一位人士认为。
另一重原因在于人民银行也在搞自己的征信系统,并形成了一套独立的数据库,可以说,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信贷信息数据库是独立于“浙江省企业信息查询系统”而直属人民银行总行的。
人民银行杭州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的叶处长介绍说,人民银行已经建立了全国互联的企业信贷登记系统,并正在着手建立全国的个人征信系统,“人民银行需要和政府的信息平台共享,也在磋商和推进这件事情”,尽管事情有些难度。
如何建立起政府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数据库的共享机制是两者合作的关键,而如何理顺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间的关系,则是浙江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成功的另一个“连横”的关键。
作为“信用浙江”建设的重要力量,省工商局原信用办副主任杨财标告诉记者:“提出‘信用浙江’建设以来,我们一直在寻找自己的位置,信用建设包括三个主体,政府、企业和个人,我们作为政府部门应该在信用监管上开展工作。”
事实上,浙江省工商局已经拥有了独立的、区别于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的信息数据库并独立完成信用评级工作。接下来,如何实现两个数据库的对接及评级体系的统一,就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除了上述的“连横”难题外,信用浙江建设在“连纵”上,即省信息系统和下属地市的信息系统也存在数据库不对称及主管部门不对称的问题。
以杭州市为例,作为“信用浙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杭州”的建设却由两个不同的政府部门共同完成,即2002年成立了杭州市信用建设办公室,隶属市发改委;2003年6月份成立了杭州市信用管理协会,隶属市经委。
杭州市信用办的纽处长解释说,杭州市信用协会是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是由经贸委推进的有专业方向的信用载体,与杭州市信用办是不同的推进部门,“两者是信用杭州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又有相对的独立性,市里也在考虑如何整合的问题。”
他告诉记者:“对信用协会的信息包括我都是通过外网了解到的,我们与经贸系统的体系迄今还没有以信用办的名义接触过,是两层皮、两条线。从上层来说,其各自的主管部门分别是发改委和经贸委,是两个口子,没有更多的交流,对它那个系统的运作不太了解。”
参与部门在省、市之间不对称仅仅是一个方面,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上,省、市之间同样存在不对称的问题。
纽处长说:“杭州市的企业信用平台是作为省平台的一部分,主要以市工商局企业登记信息系统为主,市里有四个部门在做企业基础数据库,分别为工商、税务、质检、劳保,但这个数据库与省里的数据库并不完全对接。”以企业的工商信息采集为例,“跟报到省里的并不一样,市里和省里对企业的工商信息是分别采集的。”
如何将所有的不同的线头“衔”在“信用浙江”这张网上,是浙江必须跨越的一道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