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扩:首先应该排除金融部门作为信用服务业主管部门的想法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军扩在第四届世界消费信贷联盟代表大会上表示:如果不能明确政府部门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有的位置,就难以避免各地建设信用体系的盲目性,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而且,如果有的政府部门不能摆正位置,借助政府垄断的信息资源参与市场经营,将造成对信用市场建设的最大危害。
张军扩认为,信用服务并不是一项金融服务,因此“首先应该排除金融部门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想法”。张军扩讲这句话的背景是:目前有几个政府部门在争取成为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的主管部门,据记者了解,至少包括有中央银行、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等。
张军扩认为政府部门的主要职责还是在制定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行业监管上。政府部门应该对信用行业实行业务准入而非机构准入,应该放宽行业进入的资本金要求,应该把监管重点放在对违规机构的惩罚上。
高尚全:信用建设将解决中国股市问题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高尚全委员说,由于信息不对称,上市公司造假、欺骗股民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要采取防范措施:第一,建立信用文化,包括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个人操守和法律制度,这是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条件。二是加强监督,把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作为政府和法律的监管重点。三是规范中介服务,使其保持独立、公平、公正。同时必须加强中介组织的自律和加强外部监督,包括政府和舆论的监督。最后,建立惩罚制度,
信用中国对失信的机构和人员严厉惩罚,提高他们的失信成本,直至绳之以法。
政府是加入世贸组织的主体,是享受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因此政府的信用十分重要。建设信用制度,政府作用非常关键。今后,政府应从三个方面到得突破,一是在审批经济方面有突破,二是在垄断方面有突破,三是在法制建设和政府自律方面有突破。
仲肇明:银行不能代替信用评级机构 沈阳市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仲肇明教授:在我国议论起个人和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时候,有一种很突出的观点是,银行已经有企业的评估体系,再建起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就可以了,这就是银行想自成系统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我认为,这么做是不可取的。
一是银行信用系统的信用信息不全面。所谓“信用”,在1989年版本的《辞海》,以及《中国大百科全书》、《大英百科全书》都只是把它与“信任”等同,作为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直到康芒斯倡导的《制度经济学》问世后,才使我们懂得如何准确地把握作为一种制度的“信用”:首先是人类个体的一种心理现象,它的心理学特征是信任和安全感;其次,信用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是由人类个体集结成人类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第三,信用往往涉及到时间间隔;此外,信用还涉及到法律上“债”的概念。如果从这四方面来理解“信用”,那么银行建立起来的信用体系只能把握“贷和借的运动”,它与人类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中庞杂的社会行为相比,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比如企业纳税的信用;企业在生产、销售中是否保证产品质量、遵守售后服务的承诺等方面的信用;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通过海关的信用;企业在接受政府工商行政管理中的信用(包括注册登记、履约、广告宣传等);企业在投、融资领域中的信用;企业在公共事业缴费(电费、水费、煤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网络费等)过程中的信用;企业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兑现的信用以及接受各种处罚时缴纳罚金的信用等,都不能通过金融信用系统查询获得信息。
二是银行系统的信用信息是为自身服务的。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深入发展,企业对信用信息的了解以及接受信用服务的需求必将与日俱增,不仅体现在企业在国内对与之发生经济交往的对方企业信用的了解,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以后企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特征,就是对境外企业信用信息的了解,以适应世界经济范围中占90%以上的信用结算方式。而银行系统又难以满足企业的这方面需求。
三是银行系统自建信用体系不符合社会分工的客观规律。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在1999年上海资信公司尚未问世之前,银行系统在社会上根本找不到信用服务渠道,只能自己动手进行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对此无奈之举的现实,所派生出的银行系统信用评估“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的问题,也就可以理解了。因此,按照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趋势,金融产业自身从事中介服务的业务是不明智的。信用服务这种中介服务行业属于现代第三产业,今后必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迅速发展。在这种新世纪的新形势下,社会信用体系还是与银行分离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