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国的经验,政府的作用限定在这样几个方面比较适中:首先,规定信用评级的“准入”条件,严格规定评级机构的资格。欧美地区,特别是美国不主张对评级机构作过多的干预,中国的改革是在政府的强有力的引导下进行,中国也没有时间等到这个行业乱到一定程度再去进行整治;其次,在经过严格选择的情况下,由政府认可一定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用于资本市场的管理,是促进评级行业发展的重要办法。信用评级真正发展归因于美国政府以立法的方式,认可了评级机构的评估结果。没有政府的推动,评级行业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第三,对评级机构也要实施“退出机制”。总之,评级机构的发展需要遵循自由发展、适度规范、宁缺勿滥、质量至上的原则。
陈碧兴(信用中国特约评论员):
目前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国内的信用评级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仍处在起步阶段,除了国内金融环境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导向影响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进程外,评级公司本身的运作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1、评级的概念模糊:总结穆迪及标准普尔对信用评级的定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违约的可能性多大,即违约率;2)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多大,即违约损失,这应该是所谓信用等级的核心含义。但是目前国内的信用评级仅仅止步于对被评公司的财务分析和经济效果分析,很少将评级的最终落脚点放在信用评级的这两个关键点上,这一因素导致评级公司自身的定位模糊。
2、评级方法落后,现在国内评级公司基本上还是采用比率分析和打分等方法,结合定性分析来进行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是评级方法不科学,定性与定量的关系及比例难以确定,容易造成信用评级的结果产生偏差。
3、评级缺乏检验。由于评级行业存续时间较短,历史信用数据匮乏,因而无法对信用评级结果和评级体系、方法进行检验和修正,因而就无法保证评级方法,体系及结果的客观和科学。
4、评级定义不明确。由于评级缺乏违约率进行检验,因而评级公司无法对自己所定义的信用等级进行明确和修正,目前的评级业务仅仅根据定性所描述的信用等级进行,有可能导致评级结果不一致的情形出现。
5、缺乏真实的评级跟踪。由于目前信用评级所应用的范围狭窄,信用评级公司完成一项信用评级之后很少进行评级跟踪,同时被评级在获得信用评级结果之后已经完成相应的经济业务行为(如发债完毕),也不关心自身信用状况的即时变化情况。这就造成信用评级信息失效速度快,易误导使用者对评级信息的正确使用。
6、组织机构和评审程序尚不完善。目前国内公司的组织结构基本上是按公司->评级委员会->评级部门设置,评级基本上是按照接受评级请求->调研与分析—>评级报告->评级评审->公布评级结果来进行。这里存在的问题是,评级公司没有以技术作为核心竞争力,一切评级行为仅仅在接受评级订单后进行,没有系统的评级数据和评级方法可用,这也是阻碍评级公司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