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金多少不一:最大的注册资本才超过5000万,大部分在1000万以下。
经营范围与经营原则混乱:有的仅根据客户委托进行信息调查、有的不管有无委托都进行信息积累;有的努力保持自己中立第三方的地位,有的采用信用+担保的形式;有的仅从事企业信用方面的业务,有的企业信用业务个人信用业务都做;有的仅从事区域性的,有的做全国的;有的仅提供信用报告,有的咨询、追帐都作;有的只要挣钱什么都做,有的执著地向着国外信用局的模式发展;……。,
其他诸如从业人员资格,服务标准等更是没有规定。
“信用市场”成为一块“公地”,你能进入,我也能进入。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限制,失信于上游客户、下游客户的事情将屡有发生,最终信用公司在用户眼中臭了,稚嫩的中国信用行业毁了。
三、对以上问题的建议
信用建设必须进行是不争的事实,在我国信用建设初期出现上述现象也在情理之中,毕竟任何一个行业必然会经历兴起时的喧嚣。关键在于我们必须找到解决方法,取出杂音,使喧嚣变成旋律。
(一)关于信用建设领导权的建议
之所以出现领导权之争,是因为
信用建设领导权还没“主”。因此建议国务院尽早明确建设领导权和建设模式,改变目前大家都有权管、又都没权管的局面。央行有关人士也承认:“目前在征信体系建设上,还需要国务院出台具体政策,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分工。”
要明确建设领导权,首先要明确我国的信用建设采取哪种模式。其实,笔者认为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只要能将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起来就好,哪种模式都有可能成功。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五种建设模式中的一种:
1、央行领导模式--一枝独秀。央行牵头进行建设,以央行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的雏形进行扩建,由一个独立的公司进行市场运作,向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种用户提供信用报告服务。目前包括今后出现的其他信用公司作为央行系统的卫星公司,一方面这些信用公司为其提供银行信贷信息以外的信息,如司法信息、其它欠费信息、各种变动信息等,另一方面这些信用公司在注册地及其周边地区开展一些特色服务和信用报告以外的产品服务,如信用咨询、培训。
这种模式的优点:依靠央行的现有系统可以减少前期投入;央行作为牵头单位可以强制银行输出信贷信息并在银行系统内推广应用信用信息;为信用公司的信息找到了一个稳定的金融用户;央行公司与其他各信用公司在产品与服务上有明确分工,不会产生恶意竞争。缺点:容易造成央行对信用服务市场事实上的垄断;央行在个人信用建设方面优势独特,在企业信用方面优势不足;目前或者将来的信用公司很难做大做强,仅能在区域内发展;在信息提供价格上央行一家说了算,众多信用公司的利益无法保证。
2、发改委和商务部领导模式--遍地开花。发改委或商务部作为牵头单位,各省市建立各自的信用公司采集本省市的信用数据并在本地经营,各信用公司通过各省或全国的交换中心进行信用信息的商业交换。
这种模式的优点:领导机构地位较中立;借助各省市的力量将
信用公司建起来,能够最快速地形成信用体系的雏形;全国信用建设步调比较一致,能够较快地在目前反映较多的流动人口、分支机构等方面的风险防范发面发挥作用;能够利用原有建设成果与经验;利于各信用公司专注于信用服务与产品的研究,信用公司可以根据地方特色寻找业务突破点。缺点:信用公司开拓全国市场受限;不利于从国家角度对信用风险和数据进行统计与研究;信用公司规模均不大,容易遭受国外公司的收购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