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业协会领导模式--起头并举。各行业协会作为牵头单位,业内企业投资组成的公司负责建设本行业的信用信息系统,并仅在本行业使用。
这种模式的优点:对行业问题的解决更具有针对性;信息采集与使用更灵活,行业特点更突出;企业提供和使用信息的积极性提高;信用体系的威慑作用发挥得更强,圈内的企业和个人都更珍视自己的信用。缺点:信息在行业间流动难度增大,人为造成壁垒;由于无法引入本行业企业、个人在其他行业的信用信息,本行业企业防范风险防范能力受到局限;行业协会的协调力量与强制力弱。
4、纯监管模式--百花争鸣。依靠国家出台的信用相关法规,各政府部门仅实行自己的监管权利,不直接参与信用机构的组建。各种背景的信用公司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主经营、自由竞争,一切靠商业利益来驱动。
这种模式的优点:目前信用业内的各种抱怨随之而去;完全依靠市场决定了信用公司的生存与发展。
针对目前的情况,笔者建议政府部门进行信用建设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1、信用建设首先要满足自身需求,不要盲目地贪大求全。没有哪家公司敢说能吃掉整个中国的信用市场。
2、要做好
信用建设规划,且规划要切合实际、具有可实现性。没有规划,盲目上阵只能造成更大的浪费。
3、资金投入要稳、实,切不可类似当年电子商务使劲烧钱。设备投入要循序采购、升级,不用一步到位,要考虑设备投资的保值。
(二)关于信用从业机构的建议
不论是政府机构进行信用建设还是信用从业机构进行信用服务,都需要立法来规范。这方面已有很多文章进行论述,笔者在此谨建议对以下问题加以约束:
1、信用从业机构的从业资质
2、信用从业机构的经营范围与经营原则约束
3、信用从业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
4、信用产品与服务标准与流程
作者:程广云 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