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信用管理立法提案。充分运用我国人大立法权,制定出全国第一部信用管理的法规。
(二)订立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业务和技术规范、标准等。
(三)统一管理各类信用中介服务公司、联合征信评价公司或中心,负责全国统一征信体系的建设规划和运营规则,包括建立监管信用中介公司的主要业务:企业、个人信用档案、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展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等。
(四)负责企业信用等级的权威评定(包括守信者——红名单,失信者——黑名单的定期发布)和信用标识证的管理、推广。
(五)负责对全国信用行业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国信用产业发展战略的制定。
(七)负责全国信用教育、宣传、培训和科研。
目前,由于成立机构受政府编制、人员、费用等方面的影响,我们建议在体制上进行创新:
一、在接受中央政府管理和监督的前提下,设立国务院领导下的“国家信用管理局”。
二、除国家信用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由政府任免外,其余人员均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经费除政府拨付一部分外,其余费用由国家信用管理局自筹。相应成立:国家信用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为非盈利的基金组织。实行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总之,努力走出一条切合我国实际的新路来,为我国制度和体制创新做出有益的尝试,为促进我国信用体系的早日建立和信用环境的早日改善做出应有的贡献!
有必要设立国家信用管理局和信用管理行业协会(2003年3月15日 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赵慧)
建立一个设置科学、机制灵活、管理规范的个人信用管理机构是推动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当前,我国尚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状况都不是很理想,单独依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行不通的,必须重视和依靠政府支持,发挥政府在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和监督管理方面的优势,推动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的快速发展。因此,有必要设立国家信用管理局和信用管理行业协会。信用管理局作为全国信用征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行业的法律、法规,管理国家信用市场,包括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市场。其主要职责是:促进数据开放,推动区域性征信数据网络互连互通,推动民间行业协会建设;审查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资格,协助立法机关建立失信约束和制裁机制,促进和监督征信行业的规范发展。信用管理行业协会作为民间行业协会,主要职责是:建立行业自律规范,约束从业人员和信用中介机构行为,制定信用评级技术方法和评价标准。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复杂性使任何一个现有的政府职能部门都无法完成全面协调和总体规划的任务,应该建立一个权威机构——中国信用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3月29日 中国财经报《舆论阶段已过,“拦路虎”仍横卧在前——信用建设:你何时由软变硬》 记者 罗晶)
●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颁布信用管理条例,在市场中先运作起来,检验哪些规定不合适,再做适当修改
●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由国务院领导下的信用管理的权威机构,可以叫做中国信用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不久前结束的“两会”上,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提案、议案比往年少了很多。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是进入了低谷,还是在酝酿更大的动作?“舆论阶段已经过去了,现在的关键是立法,所以相对显得沉静。”有“信用委员”之称的全国工商联常委、海南省总商会会长童石军作出如上解释。
现状:“起步速度比西方快了100年” 两会期间,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在畅谈信用建设时指出,我们处在一个社会高速发展的时代,信息化的发展创造了便利的条件。起步环境比西方国家要好得多,起步速度更比西方快了100多年。
据了解,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虽与西方国家有明显的差距,但一直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截至目前,信用管理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的必修课。“两会”期间,聚满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企业信用管理部门的代表。他们互相切磋和交流着各自的经验和体会,收获颇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