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机制 “行业和部门的信息垄断”一向被业界所“诟病”,被认为是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拦路虎”。“这并非限制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原因。相反,这种信息垄断在当前缺乏法律框架的规范和保护之前是有其合理因素的。”童石军认为,立法是信用体系建设中真正的关键。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企业的商业机密只能在一定的制度规范下才能依法向中介机构提供。“这个问题在立法后会迎刃而解,”童石军信心十足。
缺乏信用档案,市场经济就不能实现和谐、有序发展。童石军认为,信用立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
信用中国我们共同打造ccn86.com在四个方面:其一,保障守信的人有序的生活和工作,规范公民的行为,使“信用失范”的人付出很高难的成本,促使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其二,法律的刚性制约,促使守信者获利,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其三,是建立经济社会的有效预警机制。通过信用记录提前发现犯罪,对社会形成强大的约束力量,形成有效的事前监督机制,同时也对公民行为起警示作用。其四,信用立法是和谐社会建成的重要的机制,保护了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有利于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也有利于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
由于现阶段通过人大直接立法的时间较长,童石军建议,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颁布信用管理条例,在市场中先运作起来,检验哪些规定不合适,再做适当修改。
管理:建议设立“中国信监会” 尽管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童石军也坦言,当前“信用管理体系中如何突出中国特色”是一大难题。童石军认为,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复杂性使任何一个现有的政府职能部门都无法完成全面协调和总体规划的任务,所以,我国应该建立一个由国务院领导下的信用管理的权威机构,可以叫做中国信用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是一个独立于现有政府职能外的征信管理机关,应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做出统一规划,对信用行业进行统一管理。该委员会应当与央行、保监会、证监会和银监会一起构成我国金融架构的支撑点。
尽快成立信用行业协会(中国工商报 邱国义)
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的领导。建立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做到管理机构、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三落实。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协调的指导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组织、指导和推动这项工作。
尽快成立信用行业协会。信用行业协会的职责是制定信用行业从业标准,行使考核、年检、发证等职能,协助信用行业监管部门搞好专业信用机构的管理,加强信用行业的自我教育、自我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借鉴欧美国家做法,组建信用管理协会(2004年8月17日 广州日报 吴国平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主任)
信用管理必须社会化。在西方国家,信用管理模式各具特色,但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民间机构,并充分发挥这些民间机构在信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却是所有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鉴此,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也应坚持正确的取向。首先是政府职能要进行科学定位,应当遵循小政府、大社会的思路,改善对社会信用的管理。应当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组建诸如信用管理协会、追账协会、信用联盟等信用管理民间机构,充分发挥这些民间信用管理机构联系同仁、沟通政府、协调行动、培训员工、学术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欧美等国的先进经验表明,实施信用管理社会化,有利于政府形象的树立,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产生政府信用对个人、企业信用的挤出效应。
加强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的自律管理(加快建立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政策建议 任兴洲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政府应积极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而不参与主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政府有必要大力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积极推动这方面的立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让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同时,政府必须有效地解决信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维护市场执法的公正性。
加强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的自律管理。在美国,信用管理协会、信用报告协会、美国收帐协会等一些民间机构在信用行业的自律管理和代表行业进行政府公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在于联系本行业或本分支的从业者,进行行业自律方面的建设,同时为同业者提供交流的机会和场所,进行政府公共或议会的院外活动,替本行业争取利益。行业协会还提供信用管理的专业教育,举办从业执照的培训和考试,举办会员大会和各种学术交流会议,发行出版物,募集资金支持信用管理研究课题等。我国信用服务行业在逐步发展过程中,也应适时成立行业协会,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制订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和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进行国际交流活动等。编辑惟信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