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某些组织胡乱排行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早在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此后,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又联系下发了《关于整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按照《通知》的规定,社团法人登记机构是不允许搞全国性评比的。全国工商联古玩业商会组织的"2004年中国十大古玩市场排行榜"受到工商部门立案查处,就是基于其主体资格不合法。
排行错误如何担责 关于排行榜的争议时常见诸报端,上面提到的"海信集团诉青岛帕勒品牌科技咨询公司侵害商誉权案",则是企业通过法律向胡乱排行者叫板的第一案。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定,帕勒咨询公司作为本次发布的真正实施者,注册资金10万,雇佣人员6人,缺乏市场诚信度,且不具备这种对公信力有较高要求的评价能力,其主体不合法;该公司以"品牌被媒体提及的次数"为标准得出的排名,其内容不真实;该公司数据统计既未由专业人员独立进行,又无公证机关的参与监督,其行为不合法;该公司的评述虽未直接对"海信"品牌进行否定,但从一般公众的判断看,完全包含了对"海信"品牌产品质量的贬损,误导了公众对"海信"品牌的正确理解,其结果对海信集团的商誉造成了必然的损害。
法院的这一判例给出了"排行错误"的认定标准,主要是从主体资格、内容真实性和行为合法性等方面来进行综合认定。那么,一个排行榜被认定排行错误将会承担什么责任呢。
首先,对于主体资格不合格,非法进行排序评比活动,擅自向社会发布统计调查结果,甚至进行欺诈活动的,因其违反了《统计法》、《广告法》、《质量法》等相关的行政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将有关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
其次,错误排行的排行榜组织者违反了"诚实信用"这一"帝王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因而对企业声誉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排行者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还可能因为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为组织这种排行榜的多是以单位的名义来进行的,按照法律规定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处罚。当然,因为排行榜多是排优而不排劣,这种行为目前来说并不多见。
而对于那种"高校处女排行榜"等无聊的排行,已不存在内容是否真实的问题,因为他违反了"公序良俗"这一基本原则,本身就是在传播低俗文化,因此是违法的。有关机关可直接依照法律规定,对组织者和发布网站进行处罚。
规范排行,法律不应袖手 排行榜一般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同行业进行纵向比较。做出这样一种大型的比较性结论,需要前期科学的调查研究为基础。而这种大型的调查需要人力财力和技术力量等来支持。
而我国现在的一些排行榜,只是商业运作的一种模式而已,包括组织者考虑的并不是这种排行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而是经济利益的多少。在经济利益这一"主题先行"的情况下,"暗箱操作"、"以费定位"等不正常的现象就在所难免了。这就是排出的名次往往难以令人信服的原因。
对于这种随意性很强的排行榜,企业也是有苦难言。你不给钱他就不让你上榜,上榜之后又得年年"进贡",哪年不给他就把你拉下榜,让消费者还以为你企业走下坡路了呢。一些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正是利用排行榜来对企业进行敲诈。
排行榜要去莠存良,真正发挥作用,关键是要由法律来进行规范。特别是那些对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起着引导作用的商业排行,更要加强法律监管。
首先,对排行榜的组织者要有严格的准入规定。不是谁都可以进行排行,必须要具备人力、物力等资质条件才可以组织排行榜。
其次,这种排行榜必须要由被排行的全国绝大多数企业的广泛参与,并且这种排行榜不能与经济利益挂钩,要强制性地使组织者将排行过程公开化,避免暗箱操作。
最后,对于排行榜的结果应当及时公示,不只是公布排行榜名次,还要公布排行标准,因为按照不同的标准就会有不同的次序。还要给入榜者以及非入榜者提出异议的权利,并确定有关部门对这些异议进行复议。
另外,法律还应当就不公正的排行对于企业造成损失的赔偿方法做出明确规定,给组织排行榜者压上一幅担子,这样才能减少某些民间组织盲目排行的冲动和信口开河。
当然一些排行榜还涉及个人名誉权及隐私权问题。比如去年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中国明星实力排行榜出来之后,立即遭到了一些入选明星的非议,因为个人收入属于隐私问题。
而对于一些纯属"做秀"的排行榜,如某组织搞的2005年度"中国最具价值主持人"排行榜,排行第一的主持人身价达到4.2亿,且不管这个数字是怎么得出来的,反正不影响国计民生,也不违反公序良俗,让他排去吧,怎么排由他,信不信由你。
作者: 郭敬波 郭晓菊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