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发展信用评级业还需政府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作为专业中介组织的信用评级机构,既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解决企业信用问题的组织保障,又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作为一只无形的手将有效地引导信用评级机构规范服务;而政府的行政手段作为一只有形的手,应该而且必须发挥其一定的宏观控制作用。
本文系信用中国ccn86.com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的起步阶段是离不开政府的统一推进:
(一)制定相关制度与规则
其核心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立法内容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信用交易和规范信用秩序方面的相关立法,如商业银行法、合同法、信贷方面的法律等,目的是注重平等授信、合理授信;二是对信用信息公开化方面的相关立法,如政务信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及企业商业机密的界定、以及个人隐私方面的界定等方面的立法等;三是对信用中介行业管理方面的相关立法,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法》、《信用担保条例》等方面的立法。
(二)为信用评级机构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一是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二是提供良好的信用信息开放的环境,使中介机构能够合法地、规范地、便捷地获取相关的信用调查信息;三是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增加社会对信用管理中介行业的需求;四是通过相关措施支持中介机构的数据库建设。
(三)促进并实施征信数据的开放,实现部分政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快实施对相关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开放。对此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信息可以开放、开放的程度和范围、开放的形式,对拒不开放者的问责和处罚等等。
(四)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应有比较规范的政府监管和保护企业、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加强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监管,如对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传播作出明确法律规定。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制度和救济制度,接受消费者对信用中介服务情况的投诉,并需及时向投诉者反馈结果。对于滥用消费者信息和不实的信用评估行为,要求责任者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作为惩处。
(五)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成本
政府参与失信惩罚的重要手段应体现在相关的立法中,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守信行为的激励、防止失信行为的发生和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等方面。政府在日常的行政管理中,应通过信用管理方式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
(六)加强信用的普及、宣传、教育、研究和开发
从国情出发,当务之急是大力推广信用文化,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环境。具体措施是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方式来进行。还要加强对信用管理人才的正规教育和培养。
本文系信用中国ccn86.com原创,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作者:程颖